校正凡例
一、鮑更易策文,元次殽亂,欲從舊本,則不駁正之意,已著目録于前。今據其本疏辨。凡注之謬誤者抹之,辨正則以正曰著之,未明而改定者,亦從此例,闕遺及他有發明者,以補曰著之。
一鮑所改及加字并抹除字復存之。或與一本合而可通者,從之而注其下。他本字異義通者,以一本著之。
一。記與鮑說有當,或與今說有相發者,則之,不悉引一地名等類?記多取史記索隱、正義說,今止稱各。或欲著記說,則稱記。前者不復出云前某策
一。此字多通借,不可徧舉,今於首一字著其說後止注其字,其可兼通者不注。凡音切,擇難曉與易混者釋之,或附章末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