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一職制,凡一十七條。
諸奉使有所部送,而雇人寄人者,杖一百;闕者,徒一年;受寄雇者,減一等。
疏議曰:奉使有所部送,謂差綱、典,部送官物及囚徒、畜産之屬。而使者不行,乃雇人、寄人而領送者,使人合杖一百。闕者,謂於前有所廢闕,合徒一年。其受寄及受雇者,不闕杖九十,闕杖一百,故云減一等。
即綱、典自相放代者,笞五十;取財者,坐𧷢?論。闕者,依寄雇闕法。仍以綱首,典從。
疏議曰:或綱獨部送而放典不行,或典自領行而留綱不去,此自相放代,笞五十。受財者,坐𧷢?論。其闕及不闕,并受財輸財者,皆以綱首,典從。假有兩綱、兩典,一綱、一典取財代行,一綱、一典與財得住,與財者坐𧷢?論減五等。縱典發意,亦以綱首,典從;取財者坐𧷢?論。其𧷢?旣足,彼此俱罪,仍合没官。其受雇者,已減使罪一等,不合計𧷢?科罪,其𧷢?不徴。若監臨官司將所部典行放取物者,並同監臨受財之法,不同綱、典之罪。即雖監臨,元止一典,放住代行者,亦同綱、典之例。
諸在官長吏,實無政迹,輒立碑者,徒一年。若遣人妄稱己善,申請於上者,杖一百。有𧷢?重者,坐𧷢?論。受遣者,各減一等。雖有政迹而自遣者,亦同。
疏議曰:在官長吏,謂內外百司長官以下,臨統所部者。未能導德齊禮,移風易俗,實無政迹,妄述己功,崇飾虚辭,諷諭所部,輒立碑頌者,徒一年。所部其立碑頌者,從坐。若遣人妄稱己善,申請於上者,杖一百。若虚狀上表者,從上詐不實,徒年。有𧷢?重者,坐𧷢?論,謂計𧷢?重於本罪者,從𧷢?而斷。受遣者,各減一等,各謂立碑者徒一年上減,申請於上者杖一百上減。若官人不遣立碑,百姓自立及妄申請者,從不應重,科杖八十,其碑除毁。
注:雖有政迹,而自遣者,亦同。
疏議曰:官人雖有政迹,而自遣所部立碑,或遣申請者,官人亦依前科罪。若所部自立及自申上,不知、不遣者,不坐。
諸有所請求者,笞五十。謂從主司求曲法之事。即爲人請者,與自請同。主司許者,與同罪。主司不許及請求者,皆不坐。已施行者,各杖一百。
疏議曰:凡是公,各依正理。輒有請求,規曲法者,笞五十。即人請求,雖非己,與自請同,亦笞五十。主司許者,謂然其所請,亦笞五十,故云與同罪。若主司不許及請求之人,皆不坐。已施行,謂曲法之已行,主司及諸求之者,各杖一百,本罪仍坐。
所枉罪重者,主司以出入人罪論;他人及親屬請求者,減主司罪等;自請求者,加本罪一等。
疏議曰:所枉重者,謂所司得囑請,枉曲斷,重於一百杖者,主司得出入人罪論。假如先是一年徒罪,囑請免徒,主司得出入徒罪,還得一年徒坐。他人及親屬請求者,減主司罪等,唯合杖八十,此則減罪輕於已施行杖一百。如此之類,皆依杖一百科之。若他人、親屬等囑請徒年半罪,主司曲斷免者,他人等減等,仍合徒一年。如此之類,減罪重於杖一百者,皆從減科。若身自請求而得枉法者,各加所請求罪一等科之。
即監臨勢要,勢要者雖官卑亦同。人囑請者,杖一百。所枉重者,罪與主司同,至死者減一等。
疏議曰:監臨者,謂統攝案驗之官。勢要者,謂除監臨以外,但是官人,不限階品高下,唯據主司畏懼不敢乖違者,雖官卑亦同。人囑請曲法者,無問行與不行,許與不許,但囑即合杖一百。主司許者笞五十,所枉重於杖一百,與主司出入坐同。主司據法合死者,監臨勢要合減死一等。
諸受人財而請求者,坐𧷢?論加等;監臨勢要,準枉法論。與財者,坐𧷢?論減等。
疏議曰:受人財而請求者,謂非監臨之官。坐𧷢?論加等,即一尺以上笞四十,一疋加一等,罪止流千五百里。監臨勢要,準枉法論,即一尺以上杖一百,一疋加一等,罪止流千里。無禄者減一等。與財者,坐𧷢?論減等,罪止徒一年半。若受他人之財,許囑請,未囑發者,止從坐𧷢?之罪。若無心囑請,詭妄受財,自依詐欺科斷。取者雖是詐欺,與人終是求請,其𧷢?亦合追没。其受所監臨之財,他司囑請,律無别文,止從坐𧷢?加等,罪止流千五百里,即重於受所監臨。若未囑發,止同受所監臨財物法。
若官人以所受之財,分求餘官,元受者併𧷢?論,餘各依己分法。
疏議曰:謂有官之人,𥘉?受有家財物,後減所受之物,轉求餘官。𥘉?受者併𧷢?論,餘官各依己分法。假有判官,受得枉法𧷢?十疋,更有兩官連判,各分疋與之,判官得十疋之罪,餘官各得疋之坐,人仍並疋之從。其有共謀受財,分𧷢?入己者,亦各依己分首從之法。其中雖有造意及以預謀不受財者,若枉法,止依曲法首從論,不合據𧷢?罪。如曲法罪輕,從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,減罪人罪等科之。
諸有以財行求,得枉法者,坐𧷢?論;不枉法者,減等。即同共與者,首則併𧷢?論,從者各依己分法。
疏議曰:有之人,用財行求而得枉法者,坐𧷢?論。不枉法者,謂雖以財行求,官人不曲判者,減坐𧷢?等。即同共與者,謂數人同犯一,斂財共與,元謀斂者,併𧷢?首,仍倍論;其從而出財者,各依己分從。
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,一尺杖一百,一疋加一等,十五疋絞。
疏議曰:監臨主司,謂統攝案驗及行案主典之類。受有人財,而曲法處斷者,一尺杖一百,一疋加一等,十五疋絞。
不枉法者,一尺杖九十,疋加一等,十疋加役流。
疏議曰:雖受有人財,判斷不曲法,一尺杖九十,疋加一等,十疋加役流。
無禄者各減一等,枉法者十疋絞,不枉法者四十疋加役流。
疏議曰:應食禄者,具在禄令。若令文不載者,並是無禄之官。受財者各減有禄一等,枉法者十疋絞,不枉法者四十疋加役流。
諸有先不許財,過之後而受財者,若枉,準枉法論;不枉者,以受所監臨財物論。
疏議曰:官司推劾之時,有者先不許物,之後而受財者,若曲法,準前條枉法科罪。旣稱準枉法,不在除、免、加役流之例。若當時處斷不違正理,過之後而與之財者,即以受所監臨財物論。
諸監臨之官受所監臨財物者,一尺笞四十,一疋加一等;八疋徒一年,八疋加一等;五十疋流千里。與者,減五等,罪止杖一百。
疏議曰:監臨之官,不因公而受監臨內財物者,計𧷢?一尺以上笞四十,一疋加一等,八疋徒一年,八疋加一等,五十疋流千里。與財之人,減監臨罪五等,罪止杖一百。
乞取者,加一等。強乞取者,準枉法論。
疏議曰:乞取者,加一等,謂非財主自與,而官人從乞者,加受所監臨罪一等。以威若力強乞取者,準枉法論。有禄、無禄,各依本法。其因得餉送而更強乞取者,旣是一分罪,以重法併滿輕法。若是頻犯及人以上之物,仍合累併倍論。
諸官人因使,於使所受送饋及乞取者,與監臨同。經過處取者,減一等。紏彈之官不減。即強乞取者,各與監臨罪同。
疏議曰:官人因使,於所使之處受送饋財物,或自乞取者,計𧷢?準罪,與監臨官同。經過處取者,謂非所詣之處,因使經歷之所而取財者,減一等。紏彈之官不減者,謂職合紏彈之官,人所畏懼,雖經過之處,受送遺、乞取及強乞取者,各與監臨罪同。
諸貸所監臨財物者,坐𧷢?論;授訖未上,亦同。餘條取受及相犯,並準此。若百日不還,以受所監臨財物論。強者,各加等。餘條強者準此。
疏議曰:監臨之官於所部貸財物者,坐𧷢?論。注云,授訖未上者,若五品以上據制出日,六品以下據畫訖,並同巳上之法。餘條取受及相犯,謂受所監臨及毆詈之類,故言準此。若百日不還,其淹日不償,以受所監臨財物論。若以威力而強貸者,各加等,謂百日內坐𧷢?論加等,滿百日外從受所監臨財物上加等。注云餘條強者準此,謂如下條私役使及借駞騾、驢馬之類,強者各加等。但一部律內,本條無強取罪名,並加等,故於此立例。所貸之物,元非擬將入己,雖經恩免罪,物尚徴還,從不經恩償訖發,亦不合罪,貸時本許酬償,不同悔過還主故。若取受之𧷢?,悔過還主,仍減等。恩前費用,準法不徴貸者,赦後仍徴償訖,故聽免罪。
若賣買有剩利者,計利以乞取監臨財物論。強市者,笞五十;有剩利者,計利準枉法論。
疏議曰:官人於所部賣物及買物,計時估有剩利者,計利以乞取監臨財物論。強市者笞五十,謂以威若力強買物,雖當價,猶笞五十。有剩利者,計利準枉法論。
問曰:官人遣人或市司而市易,所遣之人及市司官人賣買有剩利,官人不知情,及知情,各有何罪?
荅曰:依律,犯時不知,依凡論。官人不知剩利之情,據律不合得罪。所市者,雖不入己,旣有剩利,或強賣買,不得無罪,從不應準官人應坐之罪。百杖以下,所市之人,從不應輕,笞四十;徒罪以上,從不應重,杖八十,仍不得重於官人應得之罪。若市易已訖,官人知情,準家人所犯知情之法。
即斷契有數,違負不還,過五十日者,以受所監臨財物論。即借衣服、器翫之屬,經十日不還者,坐𧷢?論,罪止徒一年。
疏議曰:官人於所部市易,斷契有數,仍有欠物,違負不還,五十日以下,依雜律科負債違契不償之罪;滿五十一日,以受所監臨財物論。即借衣服、器翫之屬者,但衣服、器物品類至多,不可具舉,故云之屬。借經十日不還者,坐𧷢?論,罪止徒一年,所借之物各還主。
諸監臨之官,私役使所監臨,及借奴婢、牛馬、駞、騾驢、車船、碾磑、邸店之類,各計庸賃,以受所監臨財物論。
疏議曰:監臨之官,私役使所部之人,及從所部借奴婢、牛馬、駞、騾驢、車船、碾磑、邸店之類,稱奴婢者,部曲、客女亦同。各計庸賃之價,人、畜、車計庸,船以下準賃。以受所監臨財物論,強者加等。其借使人功,計庸一日絹尺。人有強弱,力役不同,若年十六以上、六十九以下,犯罪徒役,其身庸依丁例。其十五以下、七十以上及廢疾,旣不任徒役,庸力合減正丁,宜準當鄉庸作之價。若準價不充絹尺,即依減價計𧷢?科罪。其價不減者,還依丁例。
即役使非供已者,非供已,謂流外官及雜任應供官事者。計庸坐𧷢?論,罪止杖一百。其應供已驅使而收庸直者,罪亦如之。供己求輸庸直者,不坐。
疏議曰:非供己,謂流外官者,謂諸司令史以下,有流外告身者,雜任在官供,無流外品,其合在公家驅使,故得罪輕於凡人。不合供官人之身,計庸坐𧷢?致罪,一尺笞十,一疋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其應供已驅使者,謂執衣、白直之類,止合供身驅使,據法不合收庸,而收庸直亦坐𧷢?論,罪止杖一百,故云亦如之。注云供己求輸庸直,謂有公案者,不坐别格聽收庸直者,不拘此例。
若有吉凶,借使所監臨者,不得過十人,人不得過五日。其於親屬,雖過限及受饋、乞貸,皆勿論。親屬,謂緦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。餘條親屬準此。
疏議曰:吉,謂冠婚,或祭享家廟;凶,謂喪葬,或舉哀及𣩵?殮之類。聽許借使監臨部內,所使總數不得過十人,每人不得過五日。其於親屬雖過限,謂親屬别於數限外驅使,及受饋餉、財物、飲食,或有乞貸,皆勿論。親屬,謂本服緦麻以上親,及功以上親,共婚姻之家,並通受饋餉、借貸、役使,依法無罪。餘條親屬準此者,謂一部律內稱親屬處,悉據本服內外緦麻以上及功以上,共婚姻之家,故云準此。
營公廨借使者,計庸賃,坐𧷢?論减等。即因市易剩利及懸欠者,亦如之。
疏議曰:借使所監臨奴婢、牛馬、車船、碾磑、鄉店之類,營公廨使者,各計庸賃,坐𧷢?論减等。即公廨市易剩利及懸欠其價不還者,亦計所剩及懸欠,坐𧷢?論减等,故云亦如之。
諸監臨之官,受猪羊供饋,謂非生者。坐𧷢?論;強者,依強取監臨財物法。
疏議曰:監臨之官,於所部內受猪羊供饋者,即是殺訖始送,故注云謂非生者,舉猪羊例,自餘禽獸之類皆是。各計其所直,坐𧷢?論。強取者,依強取監臨財物法,計𧷢?準枉法論。其有酒食、瓜果之類而受者,亦同供饋之例。在物徴還主。若以畜生及米麵之屬饋餉者,自從受所監臨財物法,其𧷢?没官。
諸率斂所監臨財物饋遺人者,雖不入已,以受所監臨財物論。
疏議曰:率斂者,謂率人斂物,或以身率人,以取財物饋遺人者,雖不入己,併倍以受所監臨財物論。若自入者,同乞取法。旣是率斂之物,與者不合有罪,其物還主。
諸監臨之官家人,於所部有受乞、借貸、役使、賣買有剩利之屬,各减官人罪等。官人知情與同罪,不知情者,各减家人罪五等。
疏議曰:臨統案驗監臨。注云,謂州、縣、鎮、戍、折衝府等判官以上,總監臨,自餘唯據臨統本司及有所案驗者。此等之官家人,於其部內有受財、乞物、借貸、役使、賣買有剩利之屬者,各减官人身犯等。若官人知情者,並與家人同罪;其不知情者,各减家人罪五等,謂準身自犯,得减七等。
其在官非監臨及家人有犯者,各减監臨及監臨家人一等。
疏議曰:在官非監臨者,謂非州、縣、鎮、戍、折衝府判官以上,其諸州參軍及録,於所部不得常監臨,此在官非監臨。若有在手,便有所案驗,即是監臨主司。無所案驗者,有所受乞、借貸、役使、賣買及假賃有剩利之屬,知情、不知情,各减監臨之官罪一等。家人有犯,亦减監臨家人罪一等。
問曰:州、縣、鎮、戍、折衝府判官以上,於所部總監臨,自餘唯據臨統本司及有所案驗者,里正、坊正旣無官品,於所部內有犯,得作監臨之官以否?
荅曰:有所請求及枉法、不枉法,律文皆稱監臨主司,明臨統案驗之人,不限有品無品,但職掌其,即名監臨主司。其里正、坊正,職在驅催,旣無官品,並不同監臨之例,止從在官非監臨,各减監臨之官罪一等。
諸去官而受舊官屬、士庶饋與,若乞取、借貸之屬,各减在官時等。謂家口未離本任所者。
疏議曰:舊官屬,謂前任所僚佐。士庶謂舊所管部人,受其饋送財物,若乞取、借貸之屬,謂賣買、假賃,有剩利、役使之類,各减在官時等,並謂家口未離本任所者。其家口去訖,受饋餉者,律無罪名。若賃乞索者,從因官挾勢乞索之法。
諸因官挾勢及豪強之人乞索者,坐𧷢?論,減一等,將送者從坐。親故相與者勿論。
疏議曰:或有因官人之威,挾恃形勢,及鄉閭首望豪右之人,乞索財物者,累倍所乞之財,坐𧷢?論減一等。將送者從坐,謂領豪右人等乞索,雖不將領而斂財送者,並從坐。若強乞索者,加等。注云,親故相與者,勿論。親謂本服緦麻以上,及功以上婚姻之家,故謂素是通家,或欽風若舊,車馬不吝,縞紵相貽之類者,皆勿論。
諸稱律令式不便於者,皆須申尚省議定奏聞。若不申議,輒奏改行者,徒年。即詣闕上表者,不坐。
疏議曰:稱律令及式條內,有不便於時者,皆須辯明不便之狀,具申尚省,集京官七品以上於都座議定,以應改張之議奏聞。若不申尚省議,輒即奏請改行者,徒年。謂直述所,但奏改者,即詣闕上表,論律令及式不便於時者,不坐。若先違令式,而後奏改者,亦徒年。所違重者,自從重斷。
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一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