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唐律疏議卷第一名例,凡七條。
疏夫才肇位,萬象斯分,
才,解前。肇,始。萬象,萬物。左傳:「物生而後有象,有象而後有滋,有滋然後有數。」
禀氣含靈,人稱首。
天以氣五行化生萬物,氣以成形,惟人得其秀而最靈。太誓曰:「惟天地萬物父母,惟人萬物之靈。」謂禀受天地之氣而含虚靈者,萬物之中,惟人先。
莫不憑黎元而樹司宰,因政教而施刑法。
黎元,釋前。樹,立。周禮六官:「冡宰掌邦治,司徒掌邦教,宗伯掌邦禮,司馬掌邦政,司冠掌邦刑,司空掌邦土。」而冡宰兼總六官,司宰,謂冡宰。前志曰:「劉向上疏曰:『教化所恃以治,刑法所以助治。』」故律疏云:德禮政教之本,刑罰政教之用。
其有情恣庸愚,識沈愆戾。
仁、義、禮、智,根於道心,性;喜、怒、哀、樂、愛、惡、欲,發於人心,情。聖賢存心養性,故其情發而中節,是上智。中人以下,不能率性,而縱恣其情,情之所發,皆是人欲,故下愚。庸者,庸常無能之人。沈,下沈。氣之輕清者,上浮而天;重濁者,下沈而地;人禀氣之清者,則識高明;禀氣之濁者,識沈滯。不加澄汰之功,則其識愈下,所必陷於罪戾矣。
則亂其區宇,則睽其品式。
文選石闕銘:「區宇乂安。」區宇,天下。宣紀贊:「樞機周密,品式具。」品式,猶言法度。此言犯法之人,則逆亂,則違法制。
不立制度,則未之前聞。
言前此未聞有不立制度而可止亂息姦。
故曰:以刑止刑,以殺止殺。
禹謨曰:「刑期於無刑,民恊於中,時乃功,懋哉。」注云:雖或行刑,以殺止殺,終無犯者。
刑罰不可弛於國,笞捶不得廢於家。
弛,廢。此譬喻治國之不可廢刑罰,猶治家之不可無笞捶。
時遇澆淳,用有衆寡。
澆,薄。淳,厚。謂遇時俗之淳,則用刑少;遭時俗之薄,則用刑煩。
於是結繩啓路,盈坎疏源,
序:「伏犧氏王天下,造契以代結繩之政。」注云:伏犧以前,未有文字,結繩,結繩。易:坎:「水流而不盈。行險,而不失其信。」爾雅:「坎,律,銓。」此言盈坎、疏源者,言律之在天下,如坎水之流行而可信。
輕刑明威,禮崇敬。
湯誥曰:「肆台,將天命明威,不敢赦。」言國家所以輕刑罰,以明其威。禮記樂記曰:「禮與天地同節。」律疏云:禮者,敬之本;敬者,禮之輿。
易曰:「天垂象,聖人則之。」觀雷電而制威刑,睹秋霜而有肅殺。
易繫辭曰:「天垂象,吉凶,聖人象之。河出圖,洛出,聖人則之。」易象曰:「雷電噬嗑,先王以明罰敕法。」蓋震雷則威,離電則明,明而威,用刑之象。春秋符曰:「霜者,刑罰之表。季秋霜始降,鷹隼擊。王者順天行誅,成肅殺之威。」
懲其未犯,而防其未然,平其徽纆,而存乎博愛。
懲,誡。文選君行詩曰:君防未然。徽纆,䆁表文。言國家制刑,懲一而誡百,使之畏於未犯之先,不幸而麗於法,則寬平其徽纆,而心則主於博愛之仁。
蓋聖王不獲已而用之。
𣈆?刑法志曰:「論其本意,蓋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。
古者刑用甲兵,其次用斧𨱆?;中刑用刀鋸,其次用鑽笮;簿刑用鞭扑。其所由來,亦已尚矣。」
應劭曰:「蚩尤作亂,不用帝命,遂作五虐之刑。」
昔白龍白雲,則伏犧軒轅之代。
左傳昭公十七年,郯曰:「昔者太皞氏即伏犧氏。以龍紀,故龍師而龍名。黃帝氏以雲紀,故雲師而雲名。」史記曰:「帝,少典之,姓公孫,名軒轅,官名雲師。」注云:應劭曰:「黃帝受命有雲瑞,故以雲紀。春官青雲,夏官紅雲,秋官白雲,冬官黑雲,中官黄雲。今白龍、白雲者,掌刑之官。」
西火西水,則炎帝共工之年。
左傳昭公十七年:郯曰:「炎帝氏即神農,以火紀,故火師而火名。共工氏以水紀,故水師而水名。西亦刑官。」
鷞鳩筮賓於少皞。
左傳昭公十七年:郯曰:「我高祖少皞摯之立,鳳鳥適至,故紀於鳥,鳥師而鳥名。」下文「鷞鳩氏,司寇」,注云:鷹,鷙,故司寇,主盜賊。言筮賓所以出師以筮賓旅。
金政,策名於顓頊。
家語五帝德篇曰:「孔、顓頊,黃帝之孫,昌意之。高陽,金政者,金屬西方,亦司刑之官。」
咸有天秩,典司刑憲。
咸者,皆。天秩者,皋陶謨曰:「天秩有禮,自我五禮有庸哉。」即君之禄。典者,主。司者,管。憲者,法。言自白龍至金政之官,皆食君禄而主刑法。
道之化,擊壤無違。
尚序:「伏犧、神農、黃帝之,謂之墳,道。」周處風土記曰:「擊壤者,以木作之,前廣後銳,長四尺寸,其形如履。將戲,先側一壤於地,遥於四十步,以手中壤擊之,中者上部。」論衡曰:「帝時,百姓無,有五十之民擊壤於塗。觀者曰:「哉之德!」擊壤者曰:「吾日出而作,日入而息,鑿井而飲,耕田而食,帝何力於我哉!」言道之時,施教化,使民擊壤謳歌,尚不違古,以去刑灋。
逮乎唐虞,化行簡。
逮,及。唐堯、虞舜,簡要,少。易繫辭曰:「堯、舜垂衣裳而天下治。」論語曰:「無而治者,其舜歟?」荀解蔽篇曰:「昔者,舜之治天下,不以詔而萬物成。」言唐、虞之時,教化通行,其簡少。
議刑以定其罪,畫象以媿其心。
周禮:「以八辟麗邦法,附刑罰:議親、議故、議賢、議能、議功、議貴、議勤、議賓。」晋刑法志曰:「五帝畫象而民知禁。」舜典:「象以典刑。」吳氏曰:「圖所用刑之象,以示,使智愚皆知。」王氏曰:「若周典「垂刑象于象魏」是。」
所有條貫,良多簡略,年代浸遠,不可得而詳焉。
言唐虞之時,其灋甚多簡略,但年代漸遠,不可得而知之。
堯、舜時,理官則謂之士,而皋陶之,其灋略存,而徃槩。
理官者,齊職儀曰:「理,古官。唐虞以陶作士,理官。」劉馮始曰:「舜以皋陶作士,乃理獄之官。」舜典曰:「帝曰:「皋陶,蠻夷猾夏,寇賊姦宄,汝作士,五刑有服,五服就,五流有宅,五宅居,惟明克允。」故其法僅存,而徃徃其槩。
則風俗通所云「皋陶謨,虞造律」是。
虞:「皋陶矢厥謨。」謨,謀。
律者,訓銓、訓灋。
律之與灋,文雖有殊,其義一。爾雅釋言曰:「坎、律,銓。」郭璞注云:「易坎卦主灋,灋、律皆所以銓量輕重。」
易曰:「理財正辭,禁人非,曰義。」
此周易下繫之辭。孔頴逹疏曰:「言聖人治理其財,用之有節,正定號令之辭,出之以理,禁約其民非僻之,勿使行惡,謂之義。義,宜。言以此行之,得其宜。」
故銓量輕重,依義制律。
銓者,平。吕刑曰:「上刑適輕下服,下刑適重上服。輕重諸罰有權,刑罰世輕世重。」
尚傳曰:「丕天之律。」注云:奉天之灋。灋亦律,故謂之律。
該說律意。
昔者聖人制作,謂之經;傳師所說,則謂之「傳」。此則丘明、夏於春秋、禮經作傳是。近代以來,兼經注而明之,則謂之「義疏」。「疏」之字,本以疏闊、疏遠立名。廣雅云:「疏者,識。」案疏訓識,則疏記識之道存焉。
左傳序曰:「春秋者,魯史記之名。」曰:「懲惡而勸善,非聖人孰能脩之?經者,夫之文章;傳者,丘明之善志。」蓋丘明受夫之經,所謂傳師所說。夏禮經之傳。禮記經解曰:「疏通知遠而不誣,則深於者。」疏者,識,謂疏識於經,顯彰其理而易通曉。
史記云:「後主所是疏令,前主所是著律。」
史記杜周傳:周廷尉,其治倣張湯,而候伺上所欲擠者,因而陷之;上所欲釋者,久繫待問,而微其冤狀。客有讓周曰:「君天决平,不循尺法,尺,竹簡,法律。専以人主意指獄。獄者固如是乎?」周曰:「尺安在哉?前主所是著律,後主所是疏令,當時是,何古之法乎?」
云:「削牘疏。」故云疏。
該說疏意。
昔者王始用肉刑,
王,夏禹、殷湯、周文、武。肉刑:墨、劓、剕、宫、辟。
赭衣難嗣,皇風更遠。
前載刑法志曰:「秦始皇專任刑罰,躬操文墨,赭衣塞路,囹圄成市。」嗣,繼。言秦之暴虐,難繼王之仁德。去皇之風化,愈更懸遠。
樸散淳離,肌犯骨。
前武帝制曰:「殷人執五刑以督姦,肌膚以懲惡。」言去古浸遠,淳士質朴之風離散,人多犯法奸惡,故用刑肌犯骨,以懲治之。
尚傳曰:「夏刑千條。」周禮:「司刑掌五刑,其屬千五百。」
周禮秋官:「司刑掌五刑之法,墨罪五百,劓罪五百,宫罪五百,剕罪五百,辟罪五百。」
穆王度時制法,五刑之屬千。
吕刑曰:「吕命穆王訓夏贖刑,作吕刑。墨罰之屬千,劓罰之屬千,剕罰之屬五百,宫罰之屬百,辟之罰其屬百。五刑之屬千。」
周衰刑重,戰國異制。
前嚴安上曰:「臣聞周有天下,其治百餘歲,成康其隆,刑措四十餘年而不用。及其衰,亦百餘年,故五百更起。五百常佐天興利除害,誅異禁邪,匡國內以尊天。五百旣没,聖賢莫續,天孤弱,號令不行。諸侯恣行,强凌弱,衆暴寡,田常篡齊,六𡖖?分晉,並戰國,此民之始苦。」言周衰之時,刑法嚴重,戰國用刑,各殊制度。
魏文侯師於里悝,集諸國刑典,造法經六篇:一盜法,賊法,囚法,四捕法,五雜法,六具法。
史記:「魏文侯名都,師里悝,集諸國刑典,造法經六篇:一盜法,今賊盜律是;賊法,今詐僞律是;囚法,今斷獄律是;四捕法,今捕亡律是;五雜法,今雜律是;六具法,今名例律是。」
商鞅傳授,改灋律。
史記:「商君者,衛之庶孽公,名鞅,姓公孫氏。鞅少好刑名之學,西入秦,孝公相,封之商於十五邑,號商君。欲變法令,旣具未布,乃立丈木於市南門,募人有徙置北門者,與十金。人怪,莫敢徙。復令曰:能徙。者與五十金。一人徙之,輒與五十金,以明不欺。其言改法律者,謂盜律、賊律、囚律、捕律、雜律、具律。」
相蕭何,更加悝所造户、興、廐篇,謂九章之律。
户者,户婚律。興者,擅興律。廐者,廐庫律。相蕭何,撰户、興、廐篇,與前六篇共九章之律。
魏因律,一十八篇,改具律刑名第一。
魏志:「劉劭字孔才,廣平邯鄲人。魏明帝即位,徴拜騎都尉,與議郎庾嶷、荀詵等定科令,作新律十八篇。」
晉命賈充等增損、魏律十篇,於魏刑名律中分法例律,
晉:「賈充字公閭。晉帝有詔,改定律令,令賈充定法律,令與太傅鄭冲等十四人典其,就九章增十篇,仍其族類,正其體號,改舊律刑名、法例,辨『囚律』告劾、擊訊、斷獄,分『盜律』請賕、詐僞、水火、毆亡,因類宫衛,違制律、周官諸侯律,合十八篇,六百十條,萬七千六百五十七言。蠲其苛穢,存其清約,從中興,於益時。」
宋、齊、梁及後魏,因而不改。爰至北齊,併刑名、法例名例,後周復刑名。隋因北齊,更名例。唐因於隋,相承不改。
宋高祖劉裕字德興,齊太祖蕭道成字紹伯,梁高祖蕭衍字叔逹,陳高祖陳霸先字興國,後魏聖武帝諱詰汾。北齊高歡,字賀六渾,渤海蓚人。後周太祖文皇帝宇文泰,字黑闥,代郡武川人。隋高祖文皇帝楊堅,弘農華陰人。唐高祖神聖皇帝李淵,其先隴西狄道人。
「名」者,五刑之罪名;「例」者,五刑之體例。「名」訓命,「例」訓比。命諸篇之刑名,比諸篇之法例。但名因罪立,由犯生,命名即刑應,比例即表,故以名例首篇。「第」者,訓居,訓次,則次第之義可得言矣。「一」者,太極之氣,函一,黃鍾之一,數所生焉。名例冠十篇之首,故云名例第一。
律音義曰:主物之謂名,統凡之例。法例之名旣衆,要須例以表之,故曰名例。作九章,散而未統。魏朝始集罪例,號刑名。晉賈充增律十篇,以刑名法例揭篇冠。至北齊趙郡王叡等奏上齊律十篇,併曰名例,後循而不改。
唐皇帝以上聖凝圖,英聲嗣武。
皇帝,高宗。凝,固。圖,基業。文選荅臨淄侯牋曰:「流千載之英聲。」嗣,繼。武,蹤。言高宗皇帝以上聖之資,固其基業;以英雄之聲譽,繼蹤先祖。
潤春雲於品物,緩秋官於黎庶。
春雲,以喻聖澤。文選褚淵碑文曰:「春雲等潤。」品物,萬物。易乾卦曰:「雲行雨施,品物流形。」緩,寬。周易中孚卦曰:「君以議獄緩死。」秋官,掌刑之官。周禮秋官司寇曰:「乃立秋官而掌邦禁。」黎庶,百姓。文選西都賦曰:「膏澤洽于黎庶。」言霑聖澤於萬物,寬刑官於百姓。
今之典憲,前聖規模,章程靡失,鴻纖舉。
文選奏彈曰:「肅明典憲。」曰:「規模宏遠。」高祖命張蒼定章程。詩傳曰:「曰鴻,曰雁。」鴻訓。纖者,細微。謂律內之刑,無不舉。
而刑憲之司,執行殊異,夫理當其死坐,刑部處以流刑,一州斷以徒年,一縣將杖罰。不有解釋,觸塗睽誤。皇帝彝憲在懷,納隍興軫。
唐官有省、部、寺、監。刑部、理寺俱掌刑,縣統於州。流罪自五百里至千里,徒罪自一年、一年半至年,杖自一百至六十。徒罪斷於州,杖罪斷於縣。謂律雖有定,而掌法之者各有所司,故所行或異。若律文不以疏解釋明白,則所觸之塗,則有乖睽差誤。彝,常。憲,法。隍,城之溝。文選:「人若不得其所,若已納之於隍。」興,念。
德禮政教之本,刑罰政教之用,猶昏曉陽秋,相須而成者。
論語:「道之以德,齊之以禮。」德禮猶曉與陽,刑罰猶昏與秋。言德禮與刑罰,猶昏曉相須而成一晝夜;春陽與秋陰,相須而成一歲。
是以降綸言於台鉉,揮折簡於旄彦。
禮記緇衣篇曰:「王言如絲,其出如綸;王言如綸,其出如綍。」以諭君之詔。春秋合孳曰:「公在天,法台。」易鼎卦曰:「鼎,黄耳金鉉。」鄭玄云:「金鉉,諭明道能舉君之官職。」以諭台相。文選石闕銘曰:「折簡而禽廬九。」張銑注曰:「折簡,謂策。」詩曰:「髦士攸宜。」爾雅曰:「美士彦。」言天降詔詞於台相,揮折簡在於髦彦之士。
爰造律疏,明典式,遠則皇王妙㫖,近則蕭賈遺文。
詩我將篇曰:「儀式刑文王之典,日靖四方。」蕭、賈遺文,謂蕭何、晉賈充等所制篇章。
沿波討源,自枝窮葉,
文選陸士衡文賦曰:「或以枝而振葉,或沿波而討源。」言律疏無不盡義。
甄表寬,裁成簡久。
甄,明。表,顯。裁,制。禹謨曰:「臨下以簡,御衆以寬。」言明顯寬之恩,制成簡久之法。
譬權衡之知輕重,若規矩之得方圓。
荀禮論篇曰:「禮之於正國,猶權衡之於輕重,繩墨之於曲直,規矩之於方圓。故權衡誠懸,則不可欺以輕重;繩墨誠陳,則不可欺以曲直;規矩誠設,則不可欺以方圓;君審禮,不可欺以詐僞。
邁彼章,同符畫一者矣。」
史記:高祖入關,與父老約法章:殺人者死,人及盜抵罪。前蕭何相,死,曹參代之。百姓歌曰:「蕭何法,講若畫一。曹參代之,守而勿失。載其清浄,人以寧一。」
笞刑五
笞一十,贖銅一斤。笞十,贖銅二斤。笞十,贖銅三斤。笞四十,贖銅四斤。笞五十。贖銅五斤。
疏議曰:笞者,擊,訓耻。言人有愆,法須懲誡,故加捶撻以耻之。時笞則用竹,今時則用楚。故云:「扑作教刑」,即其義。文帝十年,太倉令淳于意女緹縈上,願没入官婢,以贖父刑。帝悲其意,遂改肉刑。當黥者,髡鉗城奴,令舂。當劓者,笞百。此即笞杖之目,未有區分。笞擊之刑,刑之薄者。隨時沿革,輕重不同,俱期無刑,義唯必措。孝經援神契云:「聖人制五刑,以法五行。」禮云:「刑者,侀,成。一成而不可變,故君盡心焉。」孝經鉤命決云:「刑者,侀,質罪示終。」然殺人者死,人者刑,百王之所同,其所由來尚矣。從笞十至五十,其數有五,故曰笞刑五。徒杖之數亦準此。
杖刑五
杖六十,贖銅六斤。杖七十,贖銅七斤。杖八十,贖銅八斤。杖九十,贖銅九斤。杖一百。贖銅十斤。
疏議曰:說文云:「杖者,持。」而可以擊人者歟?家語云:「舜之父,杖則受,杖則走。」國語云:「薄刑用鞭扑。」云:「鞭作官刑。」猶今之杖刑者。蚩尤作五虐之刑,亦用鞭扑。源其濫觴,所從來遠矣。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畢,改百曰百,百曰一百。奕代沿流,曾微增損,爰洎隨室,以杖易鞭。今律云:「累决笞杖者,不得過百。」蓋循制。
徒刑五
一年、贖銅二十斤。一年半、贖銅三十斤。年、贖銅四十斤。年半、贖銅五十斤。年。贖銅六十斤。
疏議曰:徒者,奴,蓋奴辱之。周禮云:「其奴,男入于罪隸,任之以,寘以圜土而收教之。上罪,年而捨。中罪,年而捨。下罪,一年而捨。」此並徒刑,蓋始於周。
流刑
千里、贖銅八十斤。千五百里,贖銅九十斤。千里。贖銅一百斤。
疏議曰:云:「流宥五刑。」謂不忍刑殺,宥之于遠。曰:「五流有宅,五宅居。」罪投之四裔,或流之于海外,次九州之外,次中國之外。蓋始於唐虞。今之流,即其義。
死刑
絞,斬。贖銅一百二十斤。
疏議曰:古先哲王,則天垂法,輔政助化,禁暴防姦,本欲生之,義期止殺。絞、斬之坐,刑之極。死者,魂氣於天,形魄於地,與萬化冥然。故鄭注禮云:「死者,澌,消盡澌。」春秋元命包云:「黃帝斬蚩尤於涿鹿之野。」禮云:「公族有死罪,罄之于甸人。」故知斬自軒轅,絞興周代。者法陰數,陰主殺罰,因而則之,即古辟之刑是。
問曰:笞以上,死以下,皆有贖法,未知贖刑起自何代?
荅曰:云:「金作贖刑。」注云:誤而入罪,出金以贖之。甫侯訓夏贖刑云:「墨辟疑赦,其罰百鍰;劓辟疑赦,其罰唯倍;剕辟疑赦,其罰倍差;宫辟疑赦,其罰六百鍰;辟疑赦,其罰千鍰。」注云:六兩曰鍰。鍰,黃鐵。晉律:「應八議以上,皆留官收贖,勿髡、鉗、笞。」今古贖刑,輕重異制,品目區别,有章程,不假勝條,無煩縷說。
十惡
疏議曰:五刑之中,十惡尤切,𧇊?損名教,毁裂冠冕,特標篇首,以明誡。其數甚惡者,類有十,故稱十惡。然制九章,雖並湮没,其「不道」「不敬」之目存。原夫厥𥘉?,蓋起諸。案梁、陳巳徃,略有其條。周、齊雖具十條之名,而無十惡之目。開皇創制,始此科,酌於舊章,數存於十。業有造,復更刊除,十條之內,唯存其八。自武德以來,仍遵開皇,無所損益。
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。
疏議曰:案公羊傳云:「君親無將,將而必誅。」謂將有逆心而害於君父者,則必誅之。左傳云:「天反時災,人反德亂。」然王者居宸極之至尊,奉上天之寶命,同儀之覆載,作兆庶之父母,臣,惟忠惟孝,乃敢包藏凶慝,將起逆心,規反天常,悖逆人理,故曰「謀反」。
注:謂「謀危社稷」。
疏議曰:社五土之神,稷田正。所以神地道,主司嗇。君神主,食乃人天,主泰即神安,神寧即時稔。臣下將圖逆節,而有無君之心,君位若危,神將安恃?不敢指斥尊號,故託云社稷。周禮云:「左祖右社,人君所尊。」
曰謀逆謂謀毁宗廟、山陵及宫闕。
疏議曰:此條之人,干紀犯順,違道悖德,逆莫焉,故曰「逆」。
注:謂:「謀毁宗廟、山陵及宫闕。
疏議曰:有人獲罪於天,不知紀極,潜思釋憾,將圖不逞,遂起惡心,謀毁宗廟、山陵及宫闕。宗者,尊。廟者,貌。刻木主,敬象尊容,置之宫室,以時祭享,故曰宗廟。山陵者,古先帝王因山而葬,黃帝葬橋山,即其。或云:「帝王之葬,如山如陵,故曰山陵。」宫者,天有紫微宫,人君則之,所居之處,故曰宫。其闕者,爾雅釋宫云:「觀謂之闕。」郭璞云:「宫門雙闕。」周禮秋官:「正月之吉日,懸刑象之法於象魏,使人觀之,故謂之觀。」
曰謀叛
注:謂謀背國從僞。
疏議曰:有人謀背本朝,將投蕃國,或欲翻城從僞,或欲以地外奔,即如莒牟夷以牟婁來奔,公山弗擾以費叛之類。
四曰惡逆
疏議曰:父母之恩,昊天罔極,嗣續妣祖,承奉不輕,梟鴟其心,愛慕同盡。五服至親,自相屠戮,窮惡盡逆,絶棄人理,故曰「惡逆」。
注:梟鴟,犯翼祖廟諱,改鴟。注:謂毆及謀殺祖父母、父母,殺伯叔父母、姑、兄姊、外祖父母、夫、夫之祖父母、父母者。
疏議曰:毆,謂毆擊。謀,謂謀計。自伯叔以下,即據殺訖。若謀而未殺,自當「不睦」之條。惡逆者,常赦不免,决不待時。不睦者,會赦合原,惟止除名而已。以此别,故立制不同。其夫之祖父母者,夫之曾、高祖亦同。案喪服制:夫曾、高服緦麻。若夫承重,其妻於曾、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。故知稱夫之祖父母,曾、高亦同。
問曰:外祖父母及夫,據禮有等數不同,具分析。
荅曰:外祖父母,但生母身,有服無服,並同外祖父母。所以如此者,律云:不以尊壓及出降故。若不生母身者,有服同外祖父母,無服同凡人。依禮,嫡父後及不父後者,並不出母之黨服,即繼母之黨服,此兩黨俱是外祖父母。若親母死於室,親母之黨服,不繼母之黨服,此繼母之黨無服,即同凡人。,妾父後及不父後者,嫡母存,其黨服;嫡母亡,不其黨服。禮云:「所從亡者則已。」此旣從嫡母而服,故嫡母亡,其黨則已。夫則依禮有月廟、有未廟,或就婚等種之夫,並同夫法。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,唯不得違約改嫁,自餘相犯,並同凡人。
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,及支解人、造畜蠱毒、厭魅。
疏議曰:安忍殘賊,背違正道,故曰不道。
注:謂殺一家非死罪人,及支解人。
疏議曰:謂一家之中人被殺,俱無死罪者。若人之內,有一人合死,及於數家各殺人,唯合死刑,不入十惡;或殺一家人,本條罪不至死,亦不入十惡。支解人者,謂殺人而支解,亦㩀本罪合死者。
注:造畜蠱毒、厭魅。
疏議曰:謂造合成蠱。雖非造合,乃傳畜堪以害人者皆是。即未成者,不入十惡。厭魅者,其多端,不可具述,皆謂邪俗陰行不軌,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。
六曰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、乘輿服御物;盜及僞造御寶,合和御藥,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;若造御膳,誤犯食禁;御幸舟船,誤不牢固;指斥乘輿,情理切害;及對捍制使,而無人臣之禮。
疏議曰:禮者,敬之本;敬者,禮之輿。故禮運云:「禮者,君之柄,所以别嫌明微,考制度,别仁義。」責其所犯旣,皆無肅敬之心,故曰不敬。
注:謂盜祀神御之物、乘輿、服御物。
疏議曰:者,依祠令:「昊天上帝、五方上帝、皇地祗、神州、宗廟等祀。」職制律云:凡言祀者,祭、享同。若祭、享,並同祀。神御之物者,謂神祗所御之物。本條注云:謂供神御者,帷帳、几杖亦同。造成未供而盜,亦是。酒醴、饌具及籩、豆、簠、簋之屬,在神前而盜者,亦入不敬。不在神所盜者,非。「乘輿服御物」者,謂主上服御之物。人主以天下家,乘輿巡幸,不敢指斥尊號,故託乘輿以言之。本條注云:服通衾、茵之屬,真、副等,皆須監當之官部分擬進,乃御物。
注:盜及僞造御寶。
疏議曰:說文云:「璽者,印。」古者尊卑共之。左傳云:「襄公自楚還,及方城,季武取卞,使公冶問,璽追而予之。」是其義。秦、以來,天曰「璽」,諸侯曰「印」。開元歲中,改璽曰「寶」。本條云僞造皇帝八寶,此言「御寶」者,攝后寶,並入十惡故。
注:合和御藥,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。
疏議曰:合和御藥,雖憑正方,中間錯謬,誤違本法。封題誤者,謂依方合訖,封題有誤,若以丸散,應冷言𤍠?之類。
注:若造御膳,誤犯食禁。
疏議曰:周禮:「食醫掌王之八珍,所司特宜敬慎。」營造御膳,須憑食經,誤不依經,即是不敬。
注:御幸舟船,誤不牢固。
疏議曰:帝王所之,莫不慶幸。舟船旣擬供御,故曰「御幸舟船」。工匠造船,盡心力,誤不牢固,即入此條。但「御幸舟船」以上,皆因誤得罪。設未進御,亦同十惡。如其故,即從「謀反」科罪。其監當官司,準法減科,不入「不敬」。
注:指斥乘輿,情理切害。
疏議曰:此謂情有觖望,發言謗毁,指斥乘輿,情理切害者。若使無心怨天,唯欲誣搆人罪,自依反坐之法,不入十惡之條。舊律云:言理切害,今改情理切害者,蓋欲原其本情,廣恩慎罰故。
注:及對捍制使,而無人臣之禮。
疏議曰:奉制出使,宣布四方,有人對捍,不敬制命而無人臣之禮者,制使者,謂奉敕定名,及令所司差遣者是。
七曰不孝謂告言、詛詈祖父母、父母,及祖父母、父母在,别籍異財,若供養有闕;居父母喪,身自嫁娶,若作樂,釋服從吉;聞祖父母、父母喪,匿不舉哀;詐稱祖父母、父母死。
疏議曰:善父母曰孝,旣有違犯,是名不孝。
注:謂告言、詛詈祖父母、父母。
疏議曰:本條直云「告祖父母、父母」,此注兼云「告言」者,文雖不同,其義一。詛猶咒;詈猶駡。依本條:詛欲令死及疾苦者,皆以謀殺論,自當「惡逆」。唯詛求愛媚,始入此條。
問曰:依賊盗律:「孫於祖父母、父母求愛媚而厭咒者,流千里。」然厭魅、咒詛,罪無輕重。今詛不孝,未知厭入何條?
荅曰:厭、咒雖復同文,理乃詛輕厭重。但厭魅凡人,則入「不道」;若咒詛者,不入十惡。名例云:「其應入罪者,則舉輕以明重。」然咒詛是輕,尚入「不孝」;明知厭魅是重,理入此條。
注:及祖父母、父母在,别籍異財。
疏議曰:祖父母、父母在,孫就養無方,出告反面,無自專之道;而有異財别籍,情無至孝之心。名義以之俱淪,情節於兹並棄,稽之典禮,罪惡難容。旣不相須,違者並當十惡。
注:若供養有闕。
疏議曰:禮云:「孝之養親,樂其心,不違其志,以其飲食而敬養之。」其有堪供而闕者,祖父母、父母告,乃坐。
注:居父母喪,身自嫁娶,若作樂,釋服從吉。
疏議曰:居父母喪,身自嫁娶,皆謂首從得罪者。若其獨坐主婚,男女即非不孝。所以稱「身自嫁娶」,以明主婚不同十惡故。其男夫居喪娶妾,合免所居之一官;女居喪妾,得減妻罪等,並不入「不孝」。若作樂者,自作、遣人等。樂,謂擊鐘鼓,奏絲、竹。匏、磬、塤、箎、歌舞、散樂之類。「釋服從吉」,謂喪制未終,而在十七月之內,釋去衰裳而着吉服者。
注:聞祖父母、父母喪匿不舉哀及詐稱祖父母、父母死。
疏議曰:依禮:聞親喪,以哭荅使者,盡哀而問故。父母之喪,創巨尤切,聞即崩殞,擗踊號天。今乃匿不舉哀,或揀擇時日者,並是。其詐稱祖父母、父母死,謂祖父母、父母在而詐稱死者。若先死而詐稱始死者非。
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,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、小功尊屬。
疏議曰:禮云:「講信修睦。」孝經云:「民用和睦。」睦者,親。此條之內,皆是親族相犯,九族不相叶睦,故曰「不睦」。
注: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。
疏議曰:但有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,無問尊卑長幼,總入此條。若謀殺期親尊長等,殺訖即入「惡逆」。今直言謀殺,不言故鬥。若故鬥殺訖,亦入「不睦」。舉謀殺未是輕,明故鬥巳殺是重,輕重相明,理同十惡。賣緦麻以上親者,無問強、和,俱入「不睦」。賣未售者非。
注:毆告夫及功以上尊長、功尊屬。
疏議曰:依禮:夫者,婦之天。云:妻者,齊。恐不同尊長,故别言夫號。「功尊長」者,依禮:男無功尊,唯婦人於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,是功尊。「功長」者,謂從父兄姊是。「以上」者,伯叔父母、姑、兄姊之類。「功尊屬」者,謂從祖父母、姑,從祖伯叔父母、姑,外祖父母、舅、姨之類。
九曰不義謂殺本屬府主、刺史、縣令、見受業師,吏、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,及聞夫喪,匿不舉哀,若作樂、釋服從吉及改嫁。
疏議曰:禮之所尊,尊其義。此條元非血屬,本止以義相從,背義乖仁,故曰「不義」。
注:謂殺本屬府主、刺史、縣令、受業師。
疏議曰:府主者,依令:「職官五品以上,帶勳官品以上,得親帳內,於所之主,名府主。國官、邑官於其所屬之主,亦與府主同。其都督、刺史,皆據制出日;六品以下,皆據畫訖始是。受業師,謂伏膺儒業而非私學者。若殺訖,入不義。謀而未殺,自從雜犯。
注:吏、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。
疏議曰:吏,謂流外官以下。卒,謂庶士、衛士之類。此等色人,類例不少,有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,並入不義。官長者,依令:諸司尚同長官之例。
注:及聞夫喪匿不舉哀,若作樂、釋服從吉及改嫁。
疏議曰:夫者,妻之天。移父之服而服,夫斬衰,恩義旣崇,聞喪即須號慟。而有匿哀不舉,居喪作樂,釋服從吉,改嫁忘憂,皆是背禮違義,故俱十惡。其改嫁妾者非。
十曰內亂謂姦小功以上親、父祖妾及與和者。
疏議曰:左傳云:「女有家,男有室,無相瀆,易此則亂。」若有禽獸其行,朋淫於家,紊亂禮經,故曰內亂。
注:謂姦功以上親。
疏議曰:姦功以上親者,謂據禮,男婦人着功服而姦者。若婦人男夫,雖有功之服,男報服緦麻者非,謂外孫女於外祖父,及外甥於舅之類。
注:父祖妾及與和者。
疏議曰:父祖妾者,有無並同,媵亦是。及與和,謂婦人共男和姦者,並入內亂。若被強姦,後遂和可者亦是。
八議
疏議曰:周禮云:「八辟麗邦法。」今之八議,周之八辟。禮云:「刑不上夫。」犯法則在八議,輕重不在刑。其應議之人,或分液天潢,或宿侍旒扆,或多才多藝,或立立功,簡在帝心,勳王府。若犯死罪,議定奏裁,皆須取決宸𠂻?,曹司不敢與奪。此謂重親賢,敦故舊,尊賓貴,尚功能。以此八議之人犯死罪,皆先奏請,議其所犯,故曰「八議」。
一曰議親謂皇帝袒免以上親,及太皇太后、皇太后緦麻以上親,皇后小功以上親。
疏議曰:義取內睦九族,外叶萬邦,布雨露之恩,篤親親之理,故曰「議親」。袒免者,據禮有五:高祖兄弟,曾祖從父兄弟,祖再從兄弟,父從兄弟,身之四從兄弟是。
注:及太皇太后、皇太后緦麻以上親,
疏議曰:太皇太后者,皇帝祖母。皇太后者,皇帝母。加「太」者,太之言,易稱太極,蓋取尊之義。稱皇者,因以明母。其后蔭及緦麻以上親,緦麻之親有四:曾祖兄弟,祖從父兄弟,父再從兄弟、身之從兄弟是。
注:皇后功以上親,
疏議曰:皇后蔭功以上親者,降姑之義。功之親有:祖之兄弟,父之從父兄弟、身之再從兄弟是。此數之外,據禮內外諸親有服同者,並準此。
曰議故謂故舊。
疏議曰:謂宿得侍,特蒙接遇歷久者。
曰議賢謂有大德行。
疏議曰:謂賢人君,言行可法則者。
四曰議能謂有大才業。
疏議曰:謂能整軍旅,莅政,鹽梅帝道,師範人倫者。
五曰議功謂有大功勳。
疏議曰:謂能斬將搴旗,摧鋒萬里,或率衆化,寧濟一時,匡救艱難,銘功太常者。
六曰議貴謂職事官三品以上,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。
疏議曰:依令:有執掌者職官,無執掌者散官,爵謂國公以上。
七曰議勤謂有大勤勞。
疏議曰:謂將吏恪居官次,夙夜在公,若遠使絶域,經涉險難者。
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爲國賓者。
疏議曰:云:「虞賓在位,羣后德讓。」詩曰:「有客有客,亦白其馬。」禮云:「天存代之後,猶尊賢。」昔武王克商,封夏后氏之後於𣏌?,封殷氏之後於宋。若今周後介公,隋後集公,並國賓。
故唐律疏議卷第一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