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八賊盜,凡九條。
諸以物置人耳𤾁?及孔竅中,有所妨者,杖八十。其故屏去人服用、飲食之物,以故殺人者,各以鬥殺論。
疏議曰:耳𤾁?、孔竅,皆要所,輒以他物置中,有所妨者,杖八十。本條毆罪重者,依毆法;毆未有罪者,亦不科。其屏去人服用、飲食之物,謂寒月屏去人衣服,或登高乘馬私去梯轡,或飢渴之人屏去飲食之類。以屏去之故及置物於人孔竅之中而殺人者,各以鬥殺論。若殺凡人或尊長應死,或於卑幼及賤人雖殺不合償死,及尊卑、貴賤,各有等差,須依鬥律,從本犯科斷,故云各以鬥殺論。
若恐迫人,使畏懼致死者,各隨其狀,以故鬥戲殺論。
疏議曰:若恐迫人者,謂恐動逼迫,使人畏懼而有死者。若履危險,臨水岸,故相恐迫,使人墜陷而致死者,依故殺法。若因鬥恐迫而致死者,依鬥殺法;或因戲恐迫,使人畏懼致死者,以戲殺論。若有如此之類,各隨其狀,依故鬥戲殺法科罪。
諸造畜蠱毒謂造合成蠱,堪以害人者。及教令者,絞。造畜者,同居家口雖不知情,若里正坊正、村正亦同。知而不紏者,皆流千里。
疏議曰「蠱有多種,罕能究悉,關左道,不可知。或集合諸蠱,置於一器之內,久而相食,諸蟲皆盡,若蛇在,即蛇蠱之類。造謂自造,畜謂得畜,可以毒害於人,故注云:謂造合成蠱,堪以害人者。若自造,若傳畜猫鬼之類,及教令人,並合絞罪。若同謀而造,律不言皆,即有首從。其所造及畜者,同居家口,不限籍之同異,雖不知情,若里正、坊正、村正知而不紏者,皆流千里。
問曰:律文唯言里正、坊正、村正等罪,不言州縣知情之法。若州縣官司知而不紏,復合何罪?
荅曰:里正之等,親管百姓,旣同里閈,多相諳委。州、縣去人稍遠,管户多,是故律文遂無節制。若知而不紏,依闘訟律:「監臨之官知所部有犯法,不舉劾者,減罪人罪等。紏彈之官,唯減等。」
造畜者雖會赦,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,亦流千里。八十以上、十歲以下及篤疾,無家口同流者,放免。即以蠱毒毒同居者,被毒之人父母、妻妾、孫不知造蠱情者,不坐。
疏議曰:造畜蠱毒之人,雖會赦,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,亦流千里。注云八十以上、十歲以下及篤疾,無家口同流者,放免。據此,老幼及篤疾,身自犯罪,猶尚免流。今以同居共活,有同流家口亦配,無同居家口,唯去其老及疾,不能自存,故從放免。即造畜蠱毒之人,以蠱毒毒同居者,其被毒之人及父母、妻妾、孫不知造蠱毒情者,並免流罪。
問曰:被毒之人,父母不知情者,放免。假有親兄弟,房造蠱,以毒房,旣同父母,未知父母合免以否?
荅曰:蠱毒家口,會赦猶流,恐其涉於知情,所以例不聽住。若以蠱毒毒同居,被毒之人父母、妻妾、孫不知情者,不坐。雖復兄弟相毒,終是被毒之人父母,旣無不免之制,不知情者合原。
問:老、篤疾,無家口同流者,放免。其家總無良口,惟有部曲,若有奴婢一人,得有同流家口,老、篤疾,仍配以否?」
荅曰「部曲旣許轉,奴婢比之資財,諸條多不同良人,即非同流家口之例。」
問:依律,犯罪未發,自首合原。造畜蠱毒之家,良賤一人先首,旣首訖,得免罪以否?
荅曰:犯罪首免,本許自新。蠱毒已成,自新難雪,比之會赦,仍並從流。
諸以毒藥藥人及賣者,絞,謂堪以殺人者。雖毒藥,可以療病。買者將毒人,賣者不知情,不坐。即賣買而未用者,流千里。
疏議曰:凡以毒藥藥人,謂以鴆毒、冶葛、烏頭、附之類堪以殺人者。將用藥人,及賣者知情,並合科絞。注云:謂堪以殺人者,謂雖毒藥,可以療病,買者將以毒人,賣者不知毒人之情,賣者不坐。即賣買而未用者,謂買毒藥擬將殺人,賣者知其本意而未用者,流千里。
問曰:毒藥藥人合絞。其有尊卑、長幼、貴賤,得罪並依律以否?
荅曰:律條簡要,止凡人生文。其有尊卑、貴賤,例從輕重相舉。若犯尊長及貴者,各依謀殺已殺法。如其施於卑賤,亦準謀殺、已殺論。如其藥而不死者,並同謀殺已之法。
脯肉有毒,曾經病人,有餘者速焚之,違者杖九十。若故與人食并出賣,令人病者,徒一年,以故致死者絞。即人自食致死者,從過失殺人法。盜而食者,不坐。
疏議曰:脯肉有毒,謂曾經人食,脯肉所病者。有餘,速即焚之,恐人更食,須絶根本,違者杖九十。其知前人食已得病,故將更與人食,或將出賣,以故令人病者,合徒一年;因而致死者,絞。即人自食致死者,謂有餘,不速焚之,雖不與人,其人自食,因即致死者,從過失殺人法,徴銅入死家。注云盜而食者不坐,謂人竊盜而食之,以致死者,脯肉主不坐,仍科不速焚之罪。其有害心,故與尊長食,欲令死者,亦準謀殺條論;施於卑賤至死,依故殺法。
諸有所憎惡而造厭魅,及造符咒詛,欲以殺人者,各以謀殺論減等。於期親尊長及外祖父母、夫、夫之祖父母、父母,各不減。
疏議曰:有所憎嫌前人而造厭魅,厭多□,罕能詳悉,或圖畫形像,或刻作人身,刺心釘眼,繫手縳足,如此厭魅,非一緒。魅者,或假託鬼神,或妄行左道之類。或咒或詛,欲以殺人者:各以謀殺論減等。若於期親尊長及外祖父母、夫、夫之祖父母、父母,各不減,依上條皆合斬罪。
以故致死者,各依本殺法。欲以疾苦人者,減等。子孫於祖父母、父母,部曲、奴婢於主者,各不减。
疏議曰:以故致死者,謂以厭魅、符咒詛之故,但因一致死者,不依減等,各從本殺法。欲以疾苦人者,謂厭魅、符咒詛,不欲令死,唯欲前人疾病苦痛者,減等。稱減者,謂功以下親及凡人非外祖父母,謀殺得減等者,謂從謀殺上總減四等。注云孫於祖父母、父母,部曲、奴婢於主者,各不減,即是期親尊長、外祖父母、夫、夫之祖父母,唯減等。其祖父母、父母以下,雖復欲令疾苦,亦同謀殺之法,皆斬,不同減例。
問曰:咒詛功以上尊長、功尊屬,欲令疾苦,未知合入十惡以否?
荅曰:疾苦之法,同於毆。謀毆功以上尊長、功尊屬,不入十惡。如其巳疾苦,理同毆法,便當不睦之條。
即於祖父母、父母及主,直求愛媚而厭咒者,流千里。若涉乘輿者,皆斬。
疏議曰:孫於祖父母、父母及部曲、奴婢於主,造厭咒符,直求愛媚者,流千里。若涉乘輿者,罪無首從,皆合處斬。直求愛媚,便得極刑,重於盜服御之物,準例亦入十惡。
諸殺人應死,會赦免者,移鄉千里外。其工、樂、雜户及官户、奴并太常音聲人,雖移鄉,從本色。部曲及奴出賣及轉配事千里外人。
疏議曰:殺人應死,會赦免罪,而死家有期以上親者,移鄉千里外户。其有特敕免死者,亦依會赦例移鄉。工樂及官户奴,並謂不屬縣貫。其雜户、太常音聲人有縣貫,仍各於本司上下,不從州縣賦役者。此等殺人,會赦雖合移鄉,各從本色,謂移鄉避讎,並從本色驅使。注云「部曲及奴出賣」,謂私奴出賣,部曲將轉人,各於千里之外。
若羣黨共殺,止移下手者及頭首之人。若死家無期以上親,或先相去千里外,即習天文業已成,若婦人有犯及殺他人部曲、奴婢,並不在移限。部曲、奴婢自相殺者,亦同。違者徒年。
疏議曰:「羣黨共殺」,謂謀殺造意合斬,從而加功者絞。同謀共鬥,各以下手重者重罪,亦合處絞。律故云「止移下手及頭首之人」,謂雖不下手,發意元謀,或以威力使人殺者,並合移鄉。雖有從而加功,準律合死,旣不下手共殺者,即不移鄉。若死家無期以上親,或先相去千里外,即習天文,謂天文觀生、天文生以上業已成者;若婦人有犯,謂無常居,隨夫所在;及殺他人部曲、奴婢:此等並不在移鄉避讎之限。注云「部曲、奴婢自相殺者亦同」,謂亦不在移鄉之例。此以上應移而不移,不應移而移,違者各徒年。
諸殘害死屍,謂焚燒、支解之類。及棄屍水中者,各減鬥殺罪一等;緦麻以上尊長不減。
疏議曰:殘害死屍,謂支解形骸,割絶骨體及焚燒之類;及棄屍水中者:各減闘殺罪一等,謂合死者,死上減一等;應流者,流上減一等之類。注云「緦麻以上尊長不減」,謂殘害及棄屍水中,各依鬥殺合斬,不在減例。
棄而不失及髡髮若者,各減一等。即孫於祖父母、父母,部曲、奴婢於主者,各不減。皆謂意在於惡者。
疏議曰:棄屍水中,還得不失。髡髮,謂髡去其髮。,謂故其屍,無,但非支解之類。各減一等,謂凡人各減鬥殺罪等,緦麻以上尊長唯減一等,功以上尊長及功尊屬仍入不睦。即孫於祖父母、父母,部曲、奴婢於主者,各不減,並同鬥殺之罪,孫合入惡逆,决不待時。注云「皆謂意在於惡者」,謂從殘害以下,並謂意在於惡。如無惡心,謂若願自焚屍,或遺言水葬,及遠道屍柩將骨還鄉之類,並不坐。
諸穿地得死人不更埋,及於冡墓熏狐狸而燒棺椁者,徒年;燒屍者,徒年。緦麻以上尊長,各遞加一等,卑幼各依凡人遞減一等。
疏議曰「因穿地而得死人,其屍不限新舊,不即埋掩,令其曝露;或於他人冡墓而熏狐狸之類」,因燒棺椁者,各徒年。謂唯燒棺椁,火不到屍,其燒棺椁者,緦麻以上尊長,從徒年上遞加一等,至期親尊長,流千五百里。其卑幼各依凡人遞減一等,緦麻於年上減一等,徒一年半;功,徒一年;功,杖一百;期親,杖九十。若穿地得死人,可識知是緦麻以上尊長,而不更埋,亦從徒年上遞加一等,卑幼亦從徒年上遞減一等,各準燒棺椁之法,其燒屍者,徒年。緦麻以上尊長,各遞加一等,謂從徒年上遞加一等,燒功尊長屍,流千里,雖期親尊長,罪亦不加。其卑幼,各遞減一等」,謂緦麻卑幼減凡人一等,徒年半,遞減至期親卑幼,猶徒一年。
問曰:下條「發冡者,加役流」,注云「招魂而葬亦是」。此文燒屍者徒年,未知招魂而葬亦同以否?
荅曰:準律,招魂而葬,發冡者與有屍同罪。律有「燒棺椁」之文,復著燒屍之罪。招魂而葬,棺內無屍,止得從「燒棺椁」之法,不可同燒屍之罪。
若孫於祖父母、父母,部曲、奴婢於主冡墓熏狐狸者,徒年;燒棺椁者,流千里;燒屍者,絞。
疏議曰:稱孫於祖父母、父母者,曾、高亦同。部曲、奴婢者,隨身客女亦同。孫於祖父母、父母,部曲、奴婢於主冡墓、熏狐狸者,徒年;若燒棺椁者,流千里;燒屍者,絞。
諸造祅及祅言者,絞。造謂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,妄說吉凶,涉於不順者。
疏議曰:「造祅及祅言者」,謂構成怪力之,詐鬼神之語。「休」,謂妄說他人及己身有休徴,「咎」,謂妄言國家有咎惡。觀天畫地,詭說災祥,妄陳吉凶,並涉於不順者,絞。
傳用以惑衆者,亦如之。傳,謂傳言。用,謂用書。其不滿衆者,流千里。言理無害者,杖一百。即私有祅,雖不行用,徒年;言理無害者,杖六十。
疏議曰:「傳用以惑衆者」,謂非自造,傳用祅言、祅以惑人以上,亦得絞罪。注云「傳,謂傳言,用,謂用。」「其不滿衆者」,謂被傳惑者不滿人,若是同居,不入衆人之限。此外一人以上,雖不滿衆,合流千里。其「言理無害者」,謂祅、祅言,雖說變異,無損於時,謂若豫言水旱之類,合杖一百。即私有祅,謂前人舊作,𠂻?私相傳,非己所製,雖不行用,仍徒年。其祅言理無害於時者,杖六十。
諸夜無故入人家者,笞四十。主人登時殺者,勿論。若知非侵犯而殺者,減鬥殺等。
疏議曰「夜無故入人家」,依刻漏法:晝漏盡夜,夜漏盡晝。謂夜無故,輒入人家,笞四十。家者,謂當家宅院之內。登於入時,被主人格殺之者,勿論。若知非侵犯,謂知其迷誤,或因醉亂,及老、疾患,并及婦人,不能侵犯而殺者,減鬥殺等。若殺他人奴婢,合徒年,得減等,徒年之類。
問曰:外人來姦,主人舊已知委,夜入而殺,亦得勿論以否?
荅曰:律開聽殺之文,本防侵犯之輩。設令舊知姦穢,終是法所不容。但夜入人家,理或難辯,縱令知犯,亦罪人。若其殺即加罪,便恐長其侵暴,登時許殺,理用無疑。况文稱「知非侵犯而殺者,減鬥殺等」,即明知是侵犯而殺,自然依律勿論。
其已就拘執而殺者,各以鬥殺論,至死者加役流。
疏議曰:「已就拘執」,謂夜入人家,已被擒獲,拘留執縳,無能相拒,本罪雖重,不合殺主人。若有殺,各依鬥法科罪,至死者加役流。
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八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