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唐律疏議卷第六名例。凡一十三條。
諸罪以上俱發,以重者論。謂非應累者,唯具條其狀,不累輕以加重。若重罪應贖,輕罪應居作、官當者,以居作、官當爲重。
疏議曰:假有甲任九品一官,犯盜絹五疋,合徒一年;私有矟一張,合徒一年半;過失折人支,合贖流千里。是罪以上俱發。從有禁兵器斷徒一年半,用官當訖,更徴銅十斤,旣犯盗徒罪,仍合免官。是以重者論。
注:謂非應累者,唯具條其狀,不累輕以加重。
疏議曰:以上,並非應累斷者。雖從兵器處罪,仍具條種犯狀,不得將盗一年徒罪累於私有禁兵器一年半徒上,故云不累輕以加重。所以具餘其狀者,一彰罪多,防會赦。雜犯死罪,經赦得原;蠱毒、流刑,逢恩不免故。
注:若重。罪應贖,輕罪應居作、官當者,以居作、官當重。
疏議曰:謂甲過失折人支,應流,依法聽贖;私有禁兵器,合徒,官當,即以官當重。若白丁犯者,即從禁兵器,徒一年半,即居作重罪。若更多犯,自依從重法。
問曰:有七品犯折人,合徒一年,應贖;犯盜,合徒一年,家有親老,應加杖。罪俱發,何者重?
荅曰:律以贖法輕,加杖重。故盜者不得以蔭贖,家有親老,聽加杖放之,即是加杖重罪。若贖一年半徒,自從重斷徴贖,不合從輕加杖。
等者從一。
疏議曰:假有白丁犯盜五疋,合徒一年;鬥毆折人,亦合徒一年。此名等者,須從一斷。
若一罪先發,已經論决。餘罪後發,其輕若等,勿論,重者,更論之,通計前罪,以充後數。
疏議曰:假有甲折乙一齒,合徒一年;折丙一指,亦合徒一年。折齒之罪先發,已經配徒一年,或無兼丁及家有親老,已經决杖一百十,有折指之罪後發,即從等者,勿論。重者,更論之,通計前罪,以充後數者,甲若毆丙折指以上,合徒一年半,更須加役半年;甲若單丁,加杖十。是重者更論之,通計前罪之法。
以𧷢?致罪,頻犯者並累科。
疏議曰:假有受所監臨,一日之中,處受絹一十八疋;或人共出一十八疋,同時送者:各倍九疋而斷。此名以𧷢?致罪,頻犯者並累科。
若罪,法不等者,即以重𧷢?併滿輕𧷢?,各倍論。累,謂止累見發之𧷢。倍,謂二尺爲一尺。不等,謂以強盗、枉法等𧷢,併從竊盗、受所監臨之類。即監臨主司因事受財,而同事共與,若二事頻受,及於監守頻盗者,累而不倍。
疏議曰:罪法不等者,犯彊盗、枉法、不枉法、竊盗、受所監臨等,並是輕重不等,即以重𧷢?併滿輕𧷢?。假令縣令受財枉法六疋,合徒年;不枉法十四疋,亦合徒年;監臨外竊盗十九疋,亦徒年;彊盗疋,亦合徒年;受所監臨四十九疋,亦合徒年。准此以上五處𧷢?罪,各合徒年。累於受所監臨總一百疋,仍倍五十疋,合流千里之類。
注:累,謂止累發之𧷢?。倍,謂尺一尺。
疏議曰:假有官人枉法,受甲乙丙丁四人財物,各有八疋之𧷢?。甲乙人先發,𧷢?有一十六疋,累而倍之,止依八疋而斷,依律科流、除名巳訖。其丙丁人𧷢?物於後重發,即累發之𧷢?,别更科八疋之罪。後發者與前旣等,理從勿論,不得累併前𧷢?作一十六疋,斷作死罪之類。
問曰:有人枉法,受一十五疋,七疋先發,已斷流訖,八疋後發,若科斷?
荅曰:枉法之𧷢?,若一人邊而取,前發者雖已斷訖,後發者還須累論,併取前𧷢?,更科全罪,不同頻犯,止累發之𧷢?,通計十五疋,斷從絞坐。無禄之人,自依减法。
問:脫有十人共行,資財同在一所,盜者一時將去,得同頻犯以否?
荅曰:律注云:監臨主司,因受財,而同共與。若一頻受,及於監守內頻盜,累而不倍,除此,皆合倍論。十人之財,一時俱取,雖復似非頻犯,終是物主各别,元非一人之物,理與十處盜同,坐同頻犯,𧷢?合倍折。若物付一人専掌,失即専掌者陪,理同一人之財,不得將頻盜。
注:不等,謂以彊盜、枉法等𧷢?,併從竊盜、受所監臨之類。
疏議曰:彊盜、枉法,計𧷢?是重;竊盜、受所監臨,准𧷢?乃輕,故名不等。假如強盜併從竊盜者,謂如有人諸處頻犯竊盜,巳得八十疋,累𧷢?倍論,得四十一疋,罪合流千里;復於諸處頻犯強盜,得財一十八疋,累𧷢?倍得九疋,亦合流千里。今將強盜九疋,併於竊盜四十一疋上,滿五十疋處加役流。其枉法併從受所監臨者,假如官人頻受所監臨財物,倍得十一疋丈,合徒一年半;復頻受枉法𧷢?,倍得疋丈,亦合徒一年半。今將枉法𧷢?疋丈,併於受所監臨物十一疋丈,總十四疋,科徒年。其有強盗併入受所監臨,枉法併從竊盗,如此之類,俱以重𧷢?併從輕𧷢?者,皆同併滿之法。
注:即監臨主司因受財,而同共與,若一頻受,及於監守頻盗者,累而不倍。
疏議曰:假有十人同鑄錢,官司於彼受物,是因受財;十人共以錢物行求,是「同共與」。或斷一人之,頻受其財,是「一頻受」。若當庫人於所當庫內,若縣令於其所部頻盗者,此等,各累而不倍。若同别與,或别同與,各依前倍論,不同此例。
其一分罪,罪法若等,則累論。
疏議曰:一分罪者,假將私馬直絹五疋,博取官馬直絹十疋,依律貿易官物,計其等准盜論,計所利以盜論。須分官馬十疋,出兩種罪名,五疋等者,准盜論,合徒一年;五疋利者,以盜論,亦合徒一年。累十疋,處徒一年半是。此庶人有兼丁作法。若是官人、品應贖及單丁之人,用法各别。假有品官貿易官物,五疋是利,即合免官;其八品、九品止有一官者,免官訖,仍徴銅十斤。若六品以下監臨官司,便同自盜。若將以盜五疋累於准盗五疋上,從准盜作法,合徒一年半。累併旣不加重,止從一重論,直取以盜伍疋,加凡盜等,處徒年,仍除名。其品應贖者,直取五疋利,徒一年,真役重。
罪法不等者,則以重法併滿輕法。罪法等者,謂若貿易官物,計其等准盜論,計所利以盜論之類。罪法不等者,謂若請官器仗,以亡失併從毁傷,以考校不實併從失不實之類。
疏議曰:假有官司,非法擅賦斂於一家,得絹五十疋,四十五疋入官,坐𧷢?論,合徒年半;五疋入私,以枉法論,亦合徒年半。即以入私五疋累於入官者五十疋,坐𧷢?致罪,處徒年。
注:罪法等者,謂若貿易官物,計其等准盗論,計所利以盗論之類。
疏議曰:貿易官物,巳從上解;或有判枉法後受絹十疋,五疋先許,是真枉法;五疋先未許,得枉法後然始總送,更有如此等,並合累論,故云之類。
注:罪法不等者,謂若請官器仗,以亡失併從毁。
疏議曰:謂軍防之所,請官器仗,假有一千,亡失百,合杖八十;毁四百,亦合杖八十。故雜律云:請官器仗以十分論,亡失分,毁四分,各杖八十;亡失分,毁六分,各杖一百。今以亡失百,累毁四百,同毁六分之罪,合杖一百。
注:以考校不實,併從失不實之類。
疏議曰:職制律:「貢舉非其人,一人徒一年,人,加一等,罪止徒年。若考校不實,减一等;失者,各减等。假有考校九人,人故不實,合科杖一百;七人失不實,亦合科杖一百。須以故不實人,併從失不實七人之上,九人失不實,合徒一年。」户婚律:「脫口以免課役,一口徒一年,口加一等,罪止徒年。其漏無課役口,四口一口。假令脫有課役口,合徒一年;漏無課役十口,亦合徒一年。須以有課役口,併於無課役十口之上,無課役十口,處徒一年半之類。」
累併不加重者,止從重。
疏議曰:假有以私物五疋貿易官物,直九疋,五疋准盗,合徒一年,計所利四疋,合杖九十。罪法等者,則累論。以四疋累於五疋上,總九疋,不加一年徒坐,止從准盗處徒一年。併者,如前器仗亡失一分,毁分,俱合杖六十。以亡失一分,併毁分之上,止是分,未滿四分,不合加罪,止從亡失一分之類。
其應除免、倍没、償、罪止者,各盡本法。
疏議曰:假有八品官枉法。受財五疋,徒年半;不枉法受財十疋,亦徒年半;竊盗十四疋,亦徒年半;監臨受財十九疋,亦徒年半;詐欺取財十四疋,亦徒年半;坐𧷢?四十九疋,亦徒年半,倍得七十六疋丈;請矟十張,亡失一張,合杖六十。其𧷢?總累坐𧷢?五十疋,合徒年,餘𧷢?罪止不加。據枉法合除名,不枉法合免官,盗者倍。枉法、不枉法受所監臨及坐𧷢?等,並没官;亡失官矟,償坐𧷢?,罪止徒年之類。如有罪以上俱發者,即先以重罪官當,仍依例除免,不得將罪,唯從重論。
諸同居,若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、外孫,若孫之婦、夫之兄弟及兄弟妻,有罪相隱。
疏議曰:問居,謂同財共居,不限籍之同異,雖無服者並是。若功以上親,各依本服。外祖父母、外孫,若孫之婦、夫之兄弟及兄弟妻,服雖輕,論情重,故有罪者,並相隱,反報俱隱。此等外祖不及曾、高,外孫不及曾、玄。
部曲、奴婢主隱,皆勿論。
疏議曰:部曲、奴婢,主不隱,聽主隱。非謀叛以上,並不坐。
即漏露其及擿語消息,亦不坐。
疏議曰:假有鑄錢及盜之類,須掩攝追收,遂漏露其;及擿語消息,謂報罪人所掩攝之,令得隱避逃亡,通相隱,故亦不坐。
其功以下相隱,減凡人等。
疏議曰:功、緦麻,假有死罪隱藏,據凡人唯減一等;功、緦麻減凡人等,總減四等,猶徒年。
若犯謀叛以上者,不用此律。
疏議曰:謂謀反、謀逆、謀叛,此等,並不得相隱,故不用相隱之律,各從本條科斷。
問曰:功以下相隱,減凡人等。若有漏露其及擿語消息,亦得減罪以否?
荅曰:漏露其及擿語消息,上文「功以上,共相容隱」義同。其於功以下,理亦不别。律恐煩文,故舉相隱例,亦減凡人等。
諸官户、部曲、稱部曲者,部曲妻及客女亦同。官私奴婢有犯,本條無正文者,各准良人。
疏議曰:官户隸屬司農,州縣元無户貫;部曲,謂私家所有,其妻通娶良人客女,奴婢之,部曲之女亦是,犯罪皆與官户、部曲同。官私奴婢有犯,本條有正文者,謂犯主及毆良人之類,各從正條。其本條無正文,謂闌入、越度及本色相犯,并詛詈祖父母、父母、兄姊之類,各准良人之法。
若犯流、徒者,加杖,免居作。
疏議曰:犯徒者,准無兼丁例加杖徒一年加杖一百十,一等加十,徒年,加杖百,准犯流,亦止杖百。决訖付官主,不居作。
應徴正𧷢?及贖無財者,准銅斤,各加杖十。决訖,付官主。
疏議曰:犯罪應徴正𧷢?及贖,無財可者,皆據其本犯及正𧷢?,准銅每斤各加杖十,决訖,付官主。銅數雖多,不得過百。今直言正𧷢?,不言倍𧷢?者,正𧷢?無財,猶許加杖放免,倍𧷢?無財,理然不坐。其有財堪者,自依常律。
若老及廢疾,不合加杖,無財者放免。
疏議曰:謂以上應徴贖之人,若年七十以上、十五以下及廢疾,依律不合加杖,勘檢復無財者,並放免不徴。其部曲、奴婢應徴𧷢?贖者,皆徴。部曲及奴婢,不合徴主。
即同主,奴婢自相殺,主求免者,聽减死一等。親屬自相殺者,依常律。
疏議曰:奴婢賤人,律比畜産,相殺雖合償死,主求免者,聽减。若部曲故殺同主賤人,亦至死罪,主求免死,亦得同减法。但奴殺奴是重,主求免者尚聽;部曲殺奴旣輕,主求免者亦得免。旣稱同主,即是私家。若是官奴自犯,亦依此律。
注:親屬自相殺者,依常律。
疏議曰:律云:各准良人,悉准良人法。旣犯親屬,不依求免減例。
諸化外人,同類自相犯者,各依本俗法;異類相犯者,以法律論。
疏議曰:化外人,謂蕃夷之國,别立君長者,各有風俗,制法不同。其有同類自相犯者,須問本國之制,依其俗法斷之。異類相犯者,若高麗之與百濟相犯之類,皆以國家法律論定刑名。
諸本條别有制,與例不同者,依本條。
疏議曰:例云:共犯罪,以造意首,隨從者减一等。鬥訟律:「同謀共毆人,各以下手重者重罪,元謀减一等,從者减一等。例云:九品以上,犯流以下聽贖。斷獄律:「品官任流外及雜任,於本司及監臨犯杖罪以下,依决罰例。如此之類,並是與例不同,各依本條科斷。
即當條雖有罪名所重者,自從重。
疏議曰:依詐僞律:「詐自復除,徒年。若丁多以免課役,即從户婚律脫口法,一口徒一年,口加一等,罪止徒年。」詐僞律:「詐增减功過年限,因而得官者,徒一年。若因詐得賜,𧷢?重,即從詐欺官私以取財物,准盗論,罪止流千里之類。」
其本應重而犯時不知者,依凡論;本應輕者,聽從本。
疏議曰:假有叔姪别處生長,素未相識,姪打叔,官司推問始知,聽依凡人問法。如别處行盗,盗得祀神御之物,如此之類,並是犯時不知,得依凡論,悉同常盗斷。其本應輕者,或有父不識,主不識奴,毆打之後,然始知悉,須依打及奴本法,不可以凡鬥而論,是名本應輕者,聽從本。
諸斷罪而無正條,其應出罪者,則舉重以明輕。
疏議曰:斷罪無正條者,一部律內,犯無罪名。其應出罪者,依賊盗律:「夜無故入人家,主人登時殺者,勿論;假有折,灼然不坐。條:盗緦麻以上財物,莭級减凡盗之罪。若犯詐欺及坐𧷢?之類,在律雖無减文,盗罪尚得减科,餘犯明從减法。此並舉重明輕之類。
其應入罪者,則舉輕以明重。
疏議曰:案賊盗律:「謀殺期親尊長皆斬,無巳殺、已之文。如有殺者,舉始謀是輕,尚得死罪;殺及謀而已是重,明從皆斬之坐。」例云:毆告功尊長、功尊屬,不得以蔭論。若有毆告期親尊長,舉功是輕,期親是重,亦不得用蔭。是舉輕明重之類。
諸稱乘輿、車駕及御者,太皇太后、皇太后、皇后並同。
疏議曰:乘輿者,案賊盗律:「盗乘輿服御物者,流千五百里;若盗太皇太后、皇太后、皇后服御物者,得罪並同。車駕者,依衛禁律:「車駕行,衝隊者,徒一年;若衝后隊,亦徒一年。」條:闌入至御在所斬;至后所,亦斬。是名並同。
稱制敕者,太皇太后、皇太后、皇后、皇太令,減一等。
疏議曰:依公式令:「后及皇太行令。」職制律:「制有所施行而違者,徒年;若違后及皇太令,各減一等之類。」
若於東宫犯、失及宫衛有違,應坐者,亦同減例。本應十惡者,雖得減罪,仍從本法。
疏議曰:於東宫犯者,謂指斥東宫及對捍皇太令使車馬之屬不調習,駕馭之具不完牢,并闌入東宫宫殿門;宫臣宿衛,冒名相代,兵仗遠身,輒離職掌别處宿之類,謂之犯失者,謂合和皇太藥,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,并守衛不覺,闌入東宫宫殿門:如此之類,謂之失。犯之與失,得罪並減上臺等科斷。
注:本應十惡者,雖得減罪,仍從本法。
疏議曰:謂於東宫犯失,准上臺法,罪當十惡者,今雖減科,仍從十惡本法。
諸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,曾、高同。
疏議曰:稱期親者,户婚律:「居期喪而嫁娶者,杖一百。即居曾、高喪,並與期同。」及稱祖父母者,户婚律云:祖父母、父母在,别籍、異財,徒年。即曾、高在,别籍、異財,罪亦同。故云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,曾、高同。
稱孫者,曾、玄同。
疏議曰:闘訟律,孫違犯教令,徒年。即曾、玄違犯教令,亦徒年。是稱孫者,曾、玄同。
嫡孫承祖,與父母同。緣坐者,各從祖孫本法。
疏議曰:依禮及令:「無嫡,立嫡孫,即是嫡孫承祖。若聞此祖喪,匿不舉哀,流千里。故云與父母同。」
注:緣坐者,各從祖孫本法。
疏議曰:依賊盗律:反逆者,父年十六以上皆絞,祖孫没官。若嫡孫承祖,没而不死,故云各從祖孫本法。
其嫡、繼、慈母若養者,與親同。
疏議曰:嫡謂嫡母。左傳注云:元妃始嫡夫人,庶於之稱嫡。繼母者,謂嫡母或亡或出,父再娶者繼母。慈母者,依禮,妾之無者,妾之無母者,父命母,是名慈母。非父命者,依禮服功,不同親母。若養者,謂無兒,養同宗之者。慈母以上,但論母若養者,即并通父,故加若字以别之,並與親同。
稱者,男女同。緣坐者,女不同。
疏議曰:稱者,鬥訟律:「孫違犯教令,徒年。」此是男女同。緣坐者,謂殺一家人之類,緣坐及妻者,女並得免,故云女不同。其犯反逆、造畜蠱毒,本條緣坐及女者,從本法。
稱祖免以上親者,各依本服論,不以尊厭及出降。義服同正服。
疏議曰:皇帝蔭及祖免以上親,户婚律:「嘗祖免親之妻而嫁娶者,杖一百。」假令皇家絶服旁期及婦人出嫁,若男外繼,皆降本服一等。若有犯及取蔭,各依本服,不得以尊壓及出降,即依輕服之法。義服者,妻妾夫、妾夫之長及婦舅姑之類。相犯者,並與正服同。
諸稱「反坐」及「罪之」、「坐之」、「與同罪」者,止坐其罪。死者,止絞而巳。
疏議曰:稱反坐者,鬥訟律云:誣告人者,各反坐。及罪之者,依例云:自首不實不盡,以不盡,之罪罪之。坐之者,依例餘𧷢?應坐,悔過還主,减罪等坐之。與同罪者,詐僞律:「譯人詐僞致罪有出入者,與同罪。止坐其罪者,謂從反坐以下,並止坐其罪,不同真犯,故死者止絞而已。」
稱「准枉法論」、「准盗論」之類,罪止流千里,但准其罪。
疏議曰:稱准枉法論者,職制律云:先不許財,過之後而受財者,若枉,準枉法論。條:監臨內強市有剩利,准枉法論。稱准盜論之類者,詐僞律云:詐欺官、私以取財物,准盜論。雜律云:棄毁符、節、印及門鑰者,准盜論。如此等罪名,是准枉法、准盜論之類,並罪止流千里。但准其罪者,皆止准其罪,亦不同真犯。
並並在除、免、倍𧷢?、監主加罪、加役流之例。
疏議曰:謂從反坐以下,並不在除名、免官、免所居官,亦無倍𧷢?,不在監主加罪及加役流之例。其本法雖不合減,亦同雜犯之法減科。
稱「以枉法論」及「以盜論」之類,皆與真犯同。
疏議曰:以枉法論者,户婚律云:里正及官司,妄脫漏增減,以出入課役,𧷢?重入已者,以枉法論。條:非法擅賦斂入私者,以枉法論。稱以盜論之類者,賊盜律云:貿易官物,計所利,以盜論。廐庫律云:監臨主守以官物私,自貸,若貸人及貸之者,無文記,以盜論。所犯並與真枉法、真盜同。其除、免、倍𧷢?,悉依正犯。其以故殺、以鬥殺及以姦論等,亦與真犯同,故云之類。
諸稱監臨者,統攝、案驗監臨。謂州、縣、鎮、戍、折衝府等判官以上,各於所部之內,總爲監臨。自餘唯據臨統本司及有所案驗者。即臨統其身而不管家口者,姦及取財,亦同監臨之例。
疏議曰:統攝者,謂內外諸司長官統攝所部者。案驗,謂諸司判官判斷其者是。
注:謂州、縣、鎮、戍、折衝府等判官以上,各於所部之內,總監臨。
疏議曰:此謂州、縣、鎮、戍、折衝府等判官以上,雖有曹務,職掌不同,但於部內總監臨之例。鎮、戍、折衝府,唯統攝身,不管家口。議:於部內寄住及權居止、興販等,有文簿名曆在州縣者,即監臨。其百姓雖不附籍帳,亦同監臨之例。
注:自餘,唯據臨統本司及有所案驗者,即臨統其身而不管家口者,姦及取財,亦同監臨之例。
疏議曰:自餘,除州、縣、鎮、戍、折衝府以外,百司總是。若省、臺、寺、監及諸衝等,各於臨統本司之內,名挂本司者,並監臨。若是來參者,是案驗。尚省雖管州府文案,若無關涉,不得常監臨。內外諸司皆準此。即臨統其身而不管家口者,姦及取財,亦同監臨之例。假若諸衛官府吏身,官司姦府吏家口,及於府吏家內取財;或折衝府官人唯管衛士,若姦衛士家口及於衛士家內取財,皆同監臨之法。內外不管家口之司,姦及取財皆準此。
問曰:假有主帥,於所部衛士家盜物,得同於監臨內取財以否?
荅曰:主帥於所部衛士,統攝一身,旣非取受之財,盜乃律文不攝,止同常盜,不是監臨。
稱主守者,躬親保典主守,雖職非統典,臨時監主亦是。
疏議曰:主守,謂行案典吏,専主掌其及守當倉庫、獄因、雜物之類。其職非統典者,謂非管攝之司,臨時被遣監主者亦是。
諸稱「曰」者,以百刻;計功庸者,從朝至暮。役庸多者,雖不滿日,皆併時率之。
疏議曰:職制律:「官人無故不上,一日笞十。須通晝夜百刻坐。」計功庸者,職制律:「監臨之官私役使所監臨者,各計庸以受所監臨財物論。從朝至暮,即是一日,不須準百刻計之。」
注:役庸多者,雖不滿日,皆併時率之。
疏議曰:計庸多者,假若役人,從朝至午一日功;或役六人,經一辰亦一日功。縱使一時役多人,或役一人經多日,皆須併時率之。
稱年者,以百六十日。
疏議曰:在律稱年,多據徒役。此旣計日,不以十月稱年。
稱人年者,以籍定。
疏議曰:稱人年處,即須依籍定。假使貌高年,或貌年高,悉依籍,不合準貌。籍旣年一造,非造籍之歲,通舊籍計之。
問曰:依户令:疑有姦欺,隨狀貌定。若犯罪者,年貌懸異,得依令貌定科罪以否?
荅曰:令課役生文,律以定刑立制。惟刑是恤,貌即姦生,課役稍輕,故得臨時貌定。刑名重,止可依據籍;律令義殊,不可破律從令。或有狀貌成人而作死罪,籍年七𡻕?,不得即科;或籍年十六以上而犯死刑,騐其形貌,不過七𡻕?。如此類,貌狀共籍年懸隔者,犯流罪以上及除免、官當者,申尚省量定。須奏者,臨時奏聞。議:籍年十五或貎年八𡻕?,並依籍定。
稱衆者,人以上。稱謀者,人以上。
疏議曰:稱衆者,斷獄律云:七品以上犯罪不栲,據衆証定刑,必須人以上始成衆。但稱衆者,皆准此文。稱謀者,賊盗律云:謀殺人者,徒年。皆須人以上。餘條稱謀者,准此例議。奴婢諸條,雖不同良人,應充支証,亦同良人例。
注:謀狀彰明,雖一人同人之法。
疏議曰:假有人持刀仗入他家,勘有仇嫌,來欲相殺,雖止一人,亦同謀法。故云雖一人,同人之法。
諸稱加者,就重次;稱减者,就輕次。
疏議曰:假有人犯杖一百,合加一等,處徒一年;或應徒一年,合加一等,處徒一年半之類,是名就重次。有犯徒一年,應减一等,處杖一百;或犯杖一百,應减一等,决杖九十,是名就輕次。
惟死、流,各同一减。
疏議曰:假有犯罪合斬,從者减一等,即至流千里;或有犯流千里,合例减一等,即處徒年。故云死、流,各同一减。其加役流應减者,亦同流之法。
加者數滿乃坐,不得加至於死。本條加入死者,依本條。
疏議曰:加者,數滿乃坐,假令犯盗,少一寸,不滿十疋,依賊盗律,竊盗五疋徒一年,五疋加一等,少一寸,止徒一年。不得加至於死者,依捕亡律:宿衛人在直而亡者,一日杖一百,日加一等。雖無罪止之文,唯合加至流千里,不得加至於死。本條加入死者,依本條。鬥訟律:「毆人折支,流千里。」條云:部曲毆良人者,加凡人一等。加者,加入於死。此是本條。
注:加入絞者,不加至斬。
疏議曰:部曲毆良人折支,已合絞坐;若故毆折支,合加一等。今旣加入於絞,不合更加至斬。
其罪止有半年徒,若應加杖者,杖一百;應减者,以杖九十次。
疏議曰:假有縣典故增囚狀,加徒半年,縣尉知而判入,即以典首,合徒半年。典若單丁,决杖一百;縣尉應减一等,處杖九十,徴銅九斤之類。
諸稱道士、女冠者,僧尼同。
疏議曰:依雜律云:道士、女冠姦者,加凡人等。但餘條唯稱道士、女冠者,即僧尼並同。諸道士、女冠時犯姦,還俗後發,亦依犯時加罪,仍同白丁配徒,不得以告牒當之。
若於其師,與伯叔父母同。
疏議曰:師謂於觀寺之內,親承經教,合師主者。若有所犯,同伯叔父母之罪。依鬥訟律:詈伯叔父母者,徒一年;若詈師主,亦徒一年。餘條犯師主,悉同伯叔父母。
其於弟,與兄弟之同。
疏議曰:謂上文所解師主,於其弟有犯,同俗人兄弟之法。依鬥訟律:「毆殺兄弟之,徒年。」賊盗律云:有所規求而故殺期以下卑幼者,絞。兄弟之是期親卑幼,若師主因嗔競毆殺弟,徒年;如有規求故殺者,合當絞坐。
觀寺部曲、奴婢,於綱,與主之期親同。
疏議曰:觀有上座、觀主、監齋,寺有上座、寺主、都維那,是綱。其當觀寺部曲、奴婢,於綱有犯,與俗人期親部曲、奴婢同。依鬥訟律:「主毆殺部曲,徒年。」條:奴婢有犯,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,杖一百。注云:期親殺者,與主同。下條部曲準此。條:部曲、奴婢毆主之期親者,絞;詈者,徒年。若綱毆殺觀寺部曲,合徒一年;奴婢有罪,不請官司而殺者,杖一百。其部曲、奴婢毆綱者,絞;詈者,徒年。
餘道士,與主之緦麻同。犯姦、盜者,同凡人。
疏議曰:鬥訟律,部曲、奴婢毆主之緦麻親,徒一年;重者,各加凡人一等。條,毆緦麻部曲、奴婢,折以上,各減殺凡人部曲、奴婢等。條,毆殺他人部曲,减凡人一等;奴婢,减一等。即是觀寺部曲毆當觀寺餘道士、女冠、僧尼等,各合徒一年;重,各加凡人一等。若毆道士等折一齒,即徒年;奴婢毆,加一等,徒年半。是名於餘道士,與主之緦麻同。
注:犯姦盜者,同凡人。
疏議曰:道士、女冠、僧尼犯姦盗,於法最重,故雖犯當觀寺部曲、奴婢姦盗,即同凡人,謂綱以下犯姦盗,得罪無别,其奴婢姦盗,一準凡人得罪。弟若盗師主物,及師主盗弟物等,亦同凡盗之法。其有同財,弟私取用者,即同同居卑幼私輒用財者,十疋笞十,十疋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若不滿十疋者,不坐。
故唐律卷六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