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唐律疏議卷第四名例,凡八條。
諸犯罪巳發及已配而更罪者,各重其。
疏議曰:已發者,謂已被告言。其依令應審者,𥘉?告亦是發訖。及已配者,謂犯已配而更笞罪以上者,各重其後犯之,而累科之。
即重犯流者,依留住法决杖,於配所役年。
疏議曰:犯流未斷,或已斷配訖,未至前所而更犯流者,依工、樂留住法:流千里,决杖一百;流千五百里,决杖一百十;流千里,决杖一百六十,仍各於配所役年。通前犯流應役一年,總役四年。若前犯常流,後犯加役流者,亦止總役四年。
若巳至配所而更犯者,亦準此。
疏議曰:巳至配流之處,而更犯流者,亦準上解留住法,决杖、配役。其前犯處近,後犯處遠,即於前配所科决,不復更配遠流。
即累流、徒應役者,不得過四年。若更犯流、徒罪者,準加杖例。
疏議曰:有犯徒役未滿,更犯流役,流役未滿更犯徒,或徒、流役內復犯徒、流,應役身者,並不得過四年。假有元犯加役流,後犯加役流,前後累徒雖多,役以四年限。若役未訖,更犯流、徒罪者,準加杖例:犯罪雖多,累決杖、笞者,亦不得過百。
問曰:有人重犯流罪,依留住法決杖,於配所役年。未知此年之役,家無兼丁,合準無兼丁例決杖以否?
荅曰:流人雖無兼丁,而無加杖之例。年之役,本替流罪,雖無兼丁,不合加杖。唯有元犯之流,至配所應役者,家無兼丁,得準徒加杖。
其杖罪以下,亦各依數决之。累決笞、杖者,不得過百。其應加杖者,亦如之。
疏議曰:累流、徒應役四年,限內復犯杖、笞者,亦依所犯杖、笞數決。或𥘉?犯杖一百,中間犯杖九十,後犯笞五十,前後雖有百四十,決之不得過百。其犯徒應加杖者,亦如之。假如工、樂、雜户、官私奴婢等,並合加杖,縱令重犯流、徒,累决杖、笞,亦不得過百。
諸年七十以上、十五以下及廢疾,犯流罪以下,收贖。犯加役流、反逆緣生流、會赦猶流者,不用此律,至配所,免居作。
疏議曰:依周禮:「年七十以上及未齔者,並不奴。」今律年七十以上、七十九以下、十五以下、十一以上及廢疾,矜老及疾,故流罪以下收贖。
問曰:上條「贖章」稱犯流罪以下聽贖,此條及官當條即言收贖,未知聽之與收,有何差異?
荅曰:上條犯十惡等,有不聽贖處,復有得贖之處,故云聽贖。其當徒官少,不盡其罪,餘罪收贖,及矝老、廢疾,雖犯十惡,皆訐收贖。此是隨文設語,更無别例。
注:犯加役流、反逆緣坐流、會赦猶流者,不用此律,至配所,免居作。
疏議曰:加役流者,本是死刑,元無贖例,故不許贖。反逆、緣坐流者,逆人至親,義同休戚,處以緣坐,重累其心,此雖老疾,亦不許贖。會赦猶流者,害深重,雖會恩,猶從流配。此等流,特重常法,故總不許收贖。至配所,免居作者,矜其老,不堪役身,故免居作。其婦人流法與男不同,雖是老,犯加役流,亦合收贖,徴銅一百斤。反逆緣坐流,依賊盜律:「婦人年六十及廢疾,並免,不入此流。」即雖謀反,詞理不能動衆,威力不足率人者,亦皆斬,父、母女、妻妾並流千里。其女及妻妾年十五以下、十一以上,亦免流配,徴銅一百斤。婦人犯,會赦猶流,唯造畜蠱毒,并同居家口仍配。
八十以上、十歲以下及篤疾,犯反、逆、殺人應死者,上請。
疏議曰:周禮赦之法:一曰幼弱,曰老耄,曰戇愚。今十歲合於幼弱,八十是老耄,篤疾、戇愚之類,並合赦之法。有不可赦者,年雖老,情狀難原,故反、逆及殺人,準律應合死者,曹司不斷,依上請之式,奏聽敕裁。
盜及人者,亦收贖。有官爵者,各從官當、除免法。
疏議曰:盜者,雖是老及篤疾,並意在貪財。人者,老、疾人未離忿恨。此等,旣侵損於人,故不許全免,令其收贖。若有官爵者,須從官當、除免之法,不得留官徴贖。謂毆從父兄姊,合除名;盜五疋以上,合免官;毆凡人折支,合官當之類。
問曰:旣云盜及人亦收贖者,或強盜合死,或五服內親亦合死刑,未知並得贖否?
荅曰:盜及人亦收贖,但盜旣不言強竊,人不顯親疏,直云收贖,不論輕重,其老,特被哀矝。設令強盜親合死,據文並許收贖。
問:旣稱人收贖,即似不者無罪。若有毆殺他人部曲、奴婢及毆己父母不,若科斷?
荅曰:奴婢賤隸,唯於被盜之家稱人,自外諸條殺,不同良人之限。若老、篤疾,律許哀矜,雜犯死刑,並不科罪。人及盜,俱入贖刑。例云:殺一家人不道。注云:殺部曲、奴婢者非。即驗奴婢不同良人之限,唯因盜殺,亦與良人同。其應出罪者,舉重以明輕。雜犯死刑,尚不論罪,殺部曲、奴婢,明亦不論。其毆父母,雖及疾可矜,敢毆者乃惡逆,或愚癡而犯,或情惡故,於律雖得勿論,準禮仍不孝。老、、重疾,上請聽裁。
問:八十以上、十歲以下,盜及人亦收贖。
注云:有官爵者,各從除免、當贖法。未知本罪至死,仍得以官當、贖以否?
荅曰:條有「收贖」之文,注設除免之法,止矜其老疾,非謂故輕其罪。但雜犯死罪,例不當贖,雖有官爵,並合除名。旣死無比徒之文,官有當徒之例,明其除免、當法,止據流罪以下。若欲以官折死,便是律外生文,自須依法除名,死依贖例。
餘皆勿論。
疏議曰:除反、逆、殺人應死,盜及人之外,悉皆不坐,故云餘皆勿論。
九十以上,七歲以下,雖有死罪,不加刑。緣坐應配没者,不用此侓。
疏議曰:禮云:九十曰耄,七歲曰悼。悼與耄,雖有死罪,不加刑,愛幼養老之義。緣坐應配没者,謂父祖反逆,罪狀巳成,孫七歲以下仍合配没,故云不用此律。
即有人教令,坐其教令者。若有𧷢?應,受𧷢?者之。
疏議曰:悼耄之人,皆少智力,若有教令之者,唯坐教令之人。或所盜財物,旁人受而將用,旣合償,受用者之。若老自用,還徴老。故云有𧷢?應,受𧷢?者之。
問曰:悼耄者被人教令,唯坐教令之者,未知所教令罪亦有色目以否?
荅曰:但是教令作罪,皆以所犯之罪坐所教令。或教七歲兒毆打父母,或教九十耄者斫殺孫,所教令者各同自毆打及殺凡人之罪,不得以犯親之罪加於凡人。
諸犯罪時雖未老疾而發時老疾者,依老疾論。
疏議曰:假有六十九以下犯罪,年七十發;或無疾時犯罪,廢疾後發,並依上解收贖之法;七十九以下犯反逆、殺人應死,八十發;或廢疾時犯罪,篤疾時發,得入上請之條;八十九犯死罪,九十發,並入勿論之色。故云依老疾論。
問曰:律云:犯罪時雖未老疾,而發時老疾者,依老疾論。發以後未斷決,然始老疾者,若科斷?
荅曰:律以老疾不堪受刑,故節級優異。七十衰老,不能徒役,聽以贖論。雖發在六十九時,至年七十始斷,衰老是一,不可仍遣役身,此是役徒內老疾,依老疾論。假有七十九犯加役流發,至八十始斷,止得依老免罪,不可仍配徒流。依獄官令:犯罪逢格改者,若格輕,聽從輕。依律及令,務從輕法。至於老疾者,豈得配流?八十之人,發與斷相連者,例從輕典,斷依發時之法。唯有疾人與老者理别,多有發之後,始作疾狀,臨時科斷,須究本情。若未發時已患,至斷時成疾者,得同疾法;若發時無疾,斷日加疾,推有故作,須依犯時實患者,聽依疾例。
若在徒年限內老、疾亦如之。
疏議曰:假有六十九以下配徒役,或年、年,役限未滿,年入七十;有配役時無病,役限內成廢疾,並聽準上法收贖。故云在徒限內老、疾亦如之。計徒一年百六十日應贖者,徴銅十斤,即是一斤銅折役一十八日,計餘役不滿十八日,徴銅不滿一斤。數旣不滿,並宜免放。
犯罪時幼,發時長,依幼論。
疏議曰:假有七歲犯死罪,八歲發,死罪不論;十歲殺人,十一發,仍得上請;十五時偷盜,十六發,仍以贖論。此名幼時犯罪,長發,依幼論。
諸彼此俱罪之𧷢?,謂計𧷢爲罪者。
疏議曰:受財枉法、不枉法,及受所監臨財物并坐𧷢?罪。依法與財者,亦各得罪,此名彼此俱罪之𧷢?謂計𧷢?罪者。
及犯禁之物,則没官。若盜人所盜之物,倍𧷢亦没官。
疏議曰:謂甲、弩、矛、矟、旌旗、幡幟及禁、寶印之類,私家不應有者,是名犯禁之物,彼此俱罪之。𧷢?以下並没官。
注:若盜人所盜之物,倍𧷢?亦没官。
疏議曰:假有乙盜甲物,丙轉盜之,彼此各有倍𧷢?,依法並應還主。甲旣取乙倍,不合更得丙𧷢?。乙即元是盜人,不可以𧷢?資盜,故倍𧷢?亦没官。若有紏告之人應賞者,依令與賞。
問曰:私鑄錢發,所獲作具及錢、銅,或違法殺馬牛等肉,如此之類,律、令無文,未知合没官以否?
荅曰:其肉及錢,私家合有,準如律、令,不合没官。作具及錢,不得仍用,毁訖付主,罪依法科。其鑄錢有别格,從格斷;餘條有别格,行破律者,並準此。
取與不和。雖和,與者無罪。
疏議曰:「取與不和」謂恐喝詐欺、強市有剩利、強率斂之類。「雖和,與者無罪」謂去官而受舊官屬、士庶饋與,或和率斂,或監臨官司和市有剩利,或雇人而告他罪得實,但是不應取財而與者,無罪皆是。
若乞索之𧷢?,並還主。
疏議曰:強乞索、和乞索,得罪雖殊,𧷢?合還主。稱「並」者,從「取與不和」以下,並徴還主。
即簿斂之物,赦到後,罪雖决訖,未入官司者,並從赦原。
疏議曰:簿斂之物,謂謀反、逆人家資合没官者,赦到後,罪人雖巳决訖,其物未入官司者,並從赦原。若簿斂之物巳入所在官司守掌者,並不合放免。
若罪未處决,物雖送官,未經分配者,猶未入。
疏議曰:若反逆之罪仍未處决,罪人雖巳斷訖,其身尚存者;物雖送官,但未經分配者:並從赦原。
即緣坐家口雖巳配没,罪人得免者,亦免。
疏議曰:謂反逆人家口合緣坐没官,罪人於後蒙恩得免,緣坐者雖巳配没,亦從放免。其奴婢同於資財,不從緣坐免法。
問曰:但是緣坐遇恩,罪人得免。其有罪人不合免者,緣坐亦有免法以否?
荅曰:謀反、逆,罪極誅夷,污其室宅,除惡務本。罪人旣不會赦,緣坐亦不合原,去取之宜,皆隨罪人法。其謀叛巳上道及殺一家非死罪人、支解人,緣坐雖及家口,其惡不同反逆。律文特顯反逆緣坐與十惡同科,不得請減及贖,自同五流,除名、配流如法。自餘緣坐流,並得減、贖,不除名。雖云合流,得减、贖者,明即與反逆緣坐不同。赦若十惡不原,非反逆緣坐人,仍從恩免,以其身非十惡,非反逆之家故。
諸以𧷢?入罪,正𧷢?在者,還官、主。轉易得他物及生産蕃息,皆爲見在。
疏議曰:在律,正𧷢?唯有六色:强盜、竊盜、枉法、不枉法、受所監臨及坐𧷢?。自外諸條,皆約此六𧷢?罪。但以此𧷢?而入罪者,正𧷢?在,未費用者,官物還官,私物還主。轉易得他物者,謂本𧷢?是驢,迴易得馬之類。及生産蕃息者,謂婢産,馬生駒之類。
問曰:假有盜得他人財物,即將興易及出舉,别有息利,得同蕃息以否?其𧷢?本是人畜,展轉經歷數家,或有知情及不知者,如此蕃息,若處分?
荅曰:律注云:産蕃。息,本㩀應産之類而有蕃息。若是興生、出舉而得利潤,皆用後人之功,本無財主之力,旣非孳生之物,不同蕃息之限,所得利物,合入後人。其有展轉而得,知情者,蕃息物並還前主;不知情者,亦入後人。
問:有人知是𧷢?婢,故買自幸,因而生,合入何人?
荅曰:知是𧷢?婢,本來不合交關,違法故買,意在姦僞。𧷢?婢所産,不合從良,止是生産蕃息,依律隨母還主。
巳費用者,死及配流,勿徴。别犯流及身死者,亦同。
疏議曰:因𧷢?斷死及以𧷢?配流,得罪旣重,多破家業。𧷢?巳費用,矜其流、死,其𧷢?不徴。若未經奏畫,會赦免流、死者,徴𧷢?如法,畫訖會恩,即同免例。注云:别犯流及身死者,謂雖不因𧷢?配流,别他罪流配,及雖非身被刑戮,而别有死亡者,本犯之𧷢?,費用已盡,亦從免例。
餘皆徴之。盗者,倍備。
疏議曰:除非身死及巳配流,其𧷢?在并巳費用,並在徴限,故曰:餘皆徴之。盜者,倍。謂盗者,以其貪財旣重,故令倍,謂盗一尺徴尺之類。
若計庸、賃𧷢?者,亦勿徴。
疏議曰:庸,謂私役使所監臨及借車馬之屬,計庸一日絹尺,以受所監臨財物論。賃,謂碾磑、邸店、舟船之類,須計賃價坐。旣計庸、賃𧷢?,其𧷢?元非正物,故雖非會赦,其𧷢?並亦不徴。餘條庸、賃皆準此。
會赦及降者,盜、詐、枉法,猶徴正𧷢?。
疏議曰:謂會赦及降,唯盜、詐、枉法色,正𧷢?猶徴,各還官、主,盜者免倍𧷢?,故云:「猶徴正𧷢?」謂赦前發者。若赦後發,捉獲𧷢?,準鬥訟律徴之。
問曰:枉法會赦,正𧷢?猶徴,未知此𧷢?還官、還主,須定明例?
荅曰:彼此俱罪之𧷢?,例並合没。雖復首得原罪,正𧷢?猶徴如法。其𧷢?追没,於法何疑?
餘𧷢?非在及收贖之物限內未送者,並從赦降原。
疏議曰:餘𧷢?非在,赦前已費用盡,若非轉易得他物及生産蕃息者,皆非在之𧷢?。及收贖之物者謂犯罪徴銅,依令節級各依期限,限內未送,並從赦降原;過限不送,不在免限;稱限內不送,唯㩀贖銅。餘𧷢?舊無限約,逢赦並皆放免。其犯罪應贖徴銅,送有期限,違限不納,會赦不原。故云限內未送者,唯贖銅生文,不餘𧷢?立制。
問曰:收贖之人,身在外處,雖對面斷罪,牒本貫徴銅,未知以牒到本屬期,即㩀斷日作限?
荅曰:依令,任官應免課役,皆㩀蠲符到日限。其徴銅之人,雖對面斷訖,或有一身被禁,所屬在遠,雖被釋放,無銅可輸,符下本屬徴收,須㩀符到徴日限。若取對面定,何煩更牒本屬。
諸平𧷢?者,皆據犯處當時物價及上絹估。
疏議曰:𧷢?,謂罪人所取之𧷢?,皆平其價直,準犯處當時上絹之價。依令:每月旬别等估,其𧷢?平所犯旬估,定罪取所犯旬上絹之價。假有人蒲州盜鹽,嶲州發,鹽已費用,依令懸平,即取蒲州中估之鹽,準蒲州上絹之價,於嶲州斷決之類,縱有賣買貴賤與估不同,亦依估價定。
問曰:𧷢?若在犯處,可以將𧷢?對平。如其先已費損,懸平若準定,有獲𧷢?之所,與犯處不同,或遠或近,並合送平以否?
荅曰:懸平之𧷢?,依令準中估。其獲𧷢?去犯處遠者,止合懸平。若運向犯處,準估其物,即須脚價,生産之類,恐加瘦損。非但姦僞斯起,人糧所出無從,同遣懸平,理便適中。
問:在蕃有犯,斷在中華;或邊州犯𧷢?,當處無估,平𧷢?定罪,從何取中?
荅曰:外蕃旣是殊俗,不可牒彼平估,唯於近蕃州縣,準估量用合宜。無估之所而有犯者,於州府詳定作價。
平功庸者,計一人一日絹尺,牛、馬、駞、騾、驢、車亦同。
疏議曰:計功作庸應得罪者,計一人一日絹尺。牛、馬、駞、騾、驢、車計庸,皆準此尺,故云亦同。
其船及碾磑、邸店之類,亦依犯時賃直。
疏議曰:自船以下,或不同,或閑要有異,故依當時賃直,不可準常賃估。邸店者,居物之處邸,估賣之所店。稱「之類」者,鋪肆、園宅,品目至多,略舉宏綱,不可脩載,故言「之類」。
庸、賃雖多,各不得過其本價。
疏議曰:假有借驢一頭,乘經百日,計庸得絹七疋丈,驢估止直五疋,此則庸多,仍依五疋罪。自餘庸、賃雖多,各準此法。
諸略和誘人,若和同相賣。
疏議曰:不和略,前巳解訖。和誘者,謂彼此和同,共相誘引,或使良,或使賤。限外蔽匿,俱入此條。輕重之制,自從本法。若和同相賣者,謂兩相和同,共知違法。
及略、和誘部曲、奴婢,若嫁賣之,即知情娶、買。
疏議曰:上文皆據良人,此論部曲、客女、奴婢等,略、和誘義並與上同。或得而自留,或轉將嫁賣,或乞人,亦同。其知情娶、買者,謂從略、和誘以下,不問良賤,共知本情,或娶或買,限外不首,自蔽匿。
及藏逃亡部曲、奴婢。
疏議曰:藏匿無日限,謂知是部曲、奴婢逃走,故將藏匿者。
署置官過限及不應置而置。
疏議曰:在令,置官各有員數,員外剩置,是名過限。案職制律:「官有員數,而署置過限及不應置而置。」注云:謂非奏授者。在此,雖有奏授,亦同蔽匿。於格、令無員而置,是名「不應置而置」。
詐假官、假與人官及受假者。
疏議曰:詐假官者,身實無官,假職任。流內、流外,得罪雖别,詐假之義並同。或自造告身,或雇倩人作,或得他人告身而自行用,但於身不合官,詐將告身行用,皆是。其假與人官者,謂所司假授人官,或僞奏擬,或假作曹司判𥙷?。及受假者,謂知假而受之。
若詐死、私有禁物。謂非私所應有者及禁書之類。
疏議曰:詐死者,或本心避罪,或規免賦役,或因犯逃亡而遂詐死之類。私有禁物者,注云:謂非私所應有者,謂甲、弩、矛、矟之類,及禁,謂天文、圖、兵、七曜曆等,是名禁。稱「之類」者,謂玄象器物等,旣不是,故云之類。
赦到後百日,在不首,故蔽匿者,復罪如𥘉?,媒、保不坐。
疏議曰:赦原罪,皆據制出日,昧爽以前,並從赦免。惟此蔽匿條中,乃云赦到後百日,此據赦所至之處,别取百日限。在不首,故蔽匿者,謂人、物及所假官等在,故蔽隱藏而不首出,並復罪如𥘉?。𥘉?者,謂如犯罪之𥘉?,𧷢?物應徴及倍,悉從𥘉?犯本法。若人有轉易在他所,但其人在不首,皆故蔽匿。其媒、保不坐者,謂嫁娶有媒,賣買有保,旣經赦原,無問百日內外,雖不自首,並皆不坐。
其限內發,雖不自首,非蔽匿。雖限內,但經問不承者,亦爲蔽匿。
疏議曰:從「略、和誘」以下,「私有禁物」以上,謂赦到後,發之所百日內發者,雖不自首,亦非蔽匿。以其限尚未充,故得無罪。
注:雖限內,但經問不承者,亦蔽匿。
疏議曰:上云限內發,雖不自首,非蔽匿,謂限內發,經問即承,無隱心,乃非蔽匿。其經問不承,雖在限內,仍同蔽匿之法。
即有程期者,計赦後日坐。
疏議曰:程者,依令:公案五日程,中十日程,十日程,及公使各有行程,如此之類,是有程期者。律有集校閲違期不到之條,亦有計帳等,在令各有期限。此等赦前有違,經恩不待百日,但赦出後日仍違程期者,即計赦後違日坐。赦後並須準給程,以期限。
其因犯逃亡,經赦免罪,限外不首者,止坐其亡,不論本罪。謂赦書到後,百日限外計之。
疏議曰:謂赦前犯罪,因即逃亡,會赦之後,罪皆原免,赦後百日,仍不自首,止有逃亡之坐,更不論其本罪。如征防逃亡,會赦免罪,計百日限外,征防仍自未還,須計征防之日,以逃亡定罪。限內流例若還,即同在家亡法。即軍人上番,因犯逃走經赦當下,亦同常亡之律。
注:謂赦到後百日限外計之。
疏議曰:上論蔽匿,旣以百日之外限,此逃亡之坐,亦以百日限外計之。
諸會赦應改正、徴收,經責簿帳而不改正、徴收者,各論如本犯律。謂以嫡爲庶、以庶爲嫡、違法養子、私入道、詐復除、避本業、增減年紀、侵隱園田、脫漏户口之類,須改正。監臨主守之官,私自借貸及借貸人財物、畜産之類,須徴收。
疏議曰:前條以百日限,此據赦後經責簿帳,即須改正、徴收,仍有隱欺,不改從正者,皆如本犯得罪。其應改正、徴收,具如此注。
注:謂以嫡庶,以庶嫡,違法飬。
疏議曰:依令:王、公、侯、伯、、男,皆孫承嫡者傳襲。無嫡,立嫡孫;無嫡孫,以次立嫡同母弟;無母弟,立庶;無庶,立嫡孫同母弟;無母弟,立庶孫。曾、玄以下準此。若不依令文,即是以嫡庶,以庶嫡。準令:自無者,聽養同宗於昭穆合者。若違令養,是名違法,即工、樂、雜户,當色相養者,律、令雖無正文,無者理準良人之例。
注:私入道、詐復除、避本業。
疏議曰:私入道,謂道士、女冠、僧、尼同,不因官度者,是名私入道。詐復除者,謂課役俱免,即如太原元從,給復終身;没落外蕃投化,給復十年;放賤良,給復年之類。其有不當復限,詐同此色,是詐復除。避本業,謂工、樂、雜户、太常音聲人,各有本業,若迴避改入他色之類,是名避本業。
注:增減年紀、侵隱園田、脫漏户口之類,須改正。
疏議曰:增減年紀,謂增年入老,減年入中、者。其有增減,雖不免課役,亦是。侵隱園田,謂人侵他園田及有私隱盜貿賣者,脫漏户口者,全户不附脫,隱口不附漏。稱之類者,謂增加疾狀,脫漏工、樂、雜户之類。會赦以後,經責簿帳,即須改正。若不改正,亦論如本犯之律。
注:監臨主守之官,私自借貸及借貸人財物、畜産之類,須徴收。
疏議曰:監臨謂於臨統部內,主守謂躬親保典之所者,以官、財物、畜産私自借貸,及將官物、畜産私借貸人者,及車船之屬,同財物、鷹犬之屬同畜産,故言並須徴收。
問曰:上條會赦,以百日限,下文會赦乃以責簿期。若有上條赦後百日內責簿帳隱而不通者,下條未經責簿帳,經問不承,合得罪否?
荅曰:上條以罪重,故百日內經問不承,罪同蔽匿,限內雖責簿帳,終未發,縱不吐實,未得論罪。後條犯輕,赦後經責簿帳不通,即得本罪;經年不經責簿帳,據理亦未有辜,雖復經問不承,未合得罪。
問:蔽匿之,限內未首,及應改正,簿帳未通,乃有非是物主,傍人言告,未知告者,得罪以否?
荅曰:赦前之罪,各有程期,限內發,律許免罪,終須改正徴收,告者理不合坐。
故唐律疏議卷四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