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唐律疏議卷第七衛禁,凡一十八條。
疏議曰:衛禁律者,秦、及魏未有此篇。晉太宰賈充等酌、魏之律,隨增損,創制此篇,名宫衛律。自宋洎于後周,此名並無所改。至於北齊,將關禁附之,更名禁衛律,隨開皇改衛禁律。衛者,言警衛之法。禁者,以關禁名。但敬上防非,於尤重,故次名例之下,居諸篇之首。
諸闌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,徒年。闌謂不應入而入者。
疏議曰:太者,。廟者,貌。言皇祖神主在於中,故名太廟。山陵者,秦記云:「秦謂天墳云山,云陵,亦通言山陵,言高如山如陵。」兆域門者,孝經云:「卜其宅兆,旣得吉兆,周兆以塋域,皆置宿衛防守。」應入出者,悉有名籍,不應入而入闌入,各得年徒坐。其入太廟室,即條無罪名,依下文「廟減宫一等」之例,減御在所一等,流千里。若無故登山陵,亦同太室之坐。
越垣者,徒年。太社,各减一等。守衛不覺,减等。守衛,謂持時専當者。
疏議曰:不從門越。垣者,牆。越太廟、山陵垣者,各徒年。越太社垣及闌入門,皆減太廟一等。「守衛」,謂軍人於太廟、山陵、太社防守宿衛者。若不覺越垣及闌入,各减罪人罪等。守衛,謂防守衛士晝夜分時専當者,非持時者不坐。
主帥减一等。主帥,謂親監當者。
疏議曰:「主帥」,謂領兵宿衛太廟、山陵、太社所者。但當檢校即坐,不限官之高下,减守衛人罪一等,唯坐親監當者。
故縱者,各與同罪。餘條守衛及監門,各準此。
疏議曰:「故縱者」,謂知其不合入而聽入,或知越垣而不禁,並與犯法者同罪。餘條守衛宫殿及諸防禁之處,皆有監門及守衛,故縱不斍,得罪各準此。
諸闌入宫門,徒年。闌入宫城門,亦同。餘條應坐者,亦準此。
疏議曰:宫門皆有籍禁,不應入而入者,得徒年。嘉德等門宫門,順天等門宫城門,闌入得罪並同。餘條應坐者,亦準此。宫門得罪,謂越垣及防禁違式、冒代之類。
殿門徒年半。持仗者,各加等。仗,謂兵器、杵棒之屬。餘條稱仗,準此。
疏議曰:太極等門殿門,闌入者徒年半。持仗各加等,謂將兵器、杵棒等闌入宫門,得徒年;闌入殿門,得流千里。兵器,謂弓、箭、刀、矟之類。杵棒,或鐡或木之皆是,故云「之屬」。餘條,謂下文「持仗及至御在所者」,并「持仗強盜者」,並準此。
入上閣內者,絞。若有仗衛,同闌入殿門法。其宫內諸門,不立籍禁而得通內者,亦准此。
疏議曰:上閤之內,謂太極殿東左上閤,殿西右上閤。其門無籍,應入者準敕引入,闌入者絞。若有仗衛者,上閤之中,不立仗衛,內坐喚仗,始有仗入。其有不應入而入者,同闌入殿門,徒年半,持仗者,流千里。「其宫內諸門,不立籍禁」,謂肅章、虔化等門,而得通內,而輒闌入者,並得絞罪。若有仗衛,亦同殿門法。
若持仗及至御在所者,斬。迷誤者,上請。
疏議曰:謂持仗入上閤及通內諸門,并不持仗而至御在所者,各斬。「迷誤」,謂非故闌入者,上請聽敕。
即應入上閤內,但仗不入而持寸刃入者,亦以闌入論。
疏議曰:應入上閤內者,謂奉敕喚仗,隨仗引入者,得帶刀之屬。若仗不在內,而持寸刃入者,即以闌入論。若非兵器、杵、棒之屬,止得絞刑,持仗者斬。
仗雖入,不應帶横刀而帶入者,減等。
疏議曰:仗雖入上閤內,不應帶横刀而輒帶入者,減罪等,合徒年。
即闌入御膳所者,流千里;入禁苑者,徒一年。
疏議曰:御膳所,謂供御造食之處,其門亦禁。不應入而入者,流千里。闌入禁苑者,徒一年,禁苑,謂御苑,其門有籍禁。御膳以下闌入,雖即持仗及越垣,罪亦不加。
諸闌入者,以踰閾限,至閾未踰者,宫門杖八十,殿門以內遞加一等。
疏議曰:閾者,謂門限。闌入之人,行至門限未踰過,若至宫門,得杖八十。宫內人不應入殿門,至殿門閾未踰者,杖九十。殿內宿衛人至上閤閾未踰者,杖一百。
其越殿垣者,絞;宫垣,流千里;皇城,减宫垣一等;京城,减一等。
疏議曰:越過殿垣者,無問出入,俱至絞刑。宫垣流千里。皇城,謂朱雀等門之垣,合徒年。京城,謂明德等門之垣,减一等,合徒年半。
諸於宫殿門,無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,以闌入論。
疏議曰:應入宫殿,在京諸司皆有籍。其無籍應入者,皆引入。其無籍不得人引,而詐言有籍,及冒承人名而入者,宫門徒年,殿門徒年半。持仗者,各加等。
守衛不知冒名情,宫門杖八十,殿門以內遞加一等。
疏議曰:守衛,謂持時專當,親主籍者。應入者,唱名始過。不知冒名情者,不識其人,無心私許。宫門杖八十,殿門以內遞加一等。但云不知冒情,不云不知無籍而入者,但冒承人名,有所憑據,人難識盡,是故罪輕。無籍而入者,準闌入不覺故縱法。
諸宿衛者,以非應宿衛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,入宫內,流千里;殿內,絞。
疏議曰:「宿衛」者,謂將軍以下,衛士以上,以次當上,宿衛宫殿,上番之日,皆據籍。若以非應宿衛人,謂非諸衛將軍、軍人以外,冒名自代及代之者,入宫內,並流千里;殿內,並絞。
若以應宿衛人謂以下直者。自代及代之者,各以闌入論。
疏議曰:應宿衛人,謂諸衛所管應入宫殿上番者。注云「謂巳下直者」,未當上番人之色。自代及代之者,彼此各以闌入罪論。闌入之罪,一准上法。
主司不覺,減等;知而聽行,與同罪。主司,謂應判遣及親監當之官。餘條主司准此。
疏議曰:主司,謂折衝府及諸衛判兵之官。不覺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,減所犯人罪等。若知相代之情而聽行者,各與同罪。若冒代之從府而來,即以府官所由首,餘官節級從坐。衛官不覺,遞減府官一等。如相冒之罪由衛,即以衛官所由首,餘官節級罪,府司不坐。及親監當之官者,諸衛當上人兵,各有本部主帥,雖從别圃配隸,亦是監當之限。餘條主司准此者,謂一部律內,但言主司,並不覺,減等;知而聽行,與同罪。
諸因得入宫殿而輒宿及容止者,各減闌入等。
疏議曰:因得入宫殿者,謂朝參、辭、迎輸、造作之類。不合宿者而輒宿,及容止所宿之人,各減闌入罪等。在宫內,徒一年;殿內,徒一年半。
即將領人入宫殿內,有所迎輸、造作,門司未受文牒而聽入,及人數有剩者,各以闌入論,至死者加役流。
疏議曰:將領人入宫殿,有所迎出,有所輸送。「造作」,謂宫內營造,門司皆須得牒,然後聽入。若未受文牒而輒聽入,及所入人數有剩者,門司各以闌入論。若入上閤內及御在所,應至死者,門司各加役流。
將領主司知者,各減闌入罪一等;入者知,減五等;不知者,不坐。
疏議曰:將領主司,謂領人迎輸造作,知門司未受文牒及人數有剩而領入者,各減闌入罪一等;宫內,徒一年半;殿內,徒年;入上閤內及至御在所,流千里。「入者知,減五等」,稱「」者,謂減將領者罪五等。不知情入者,不坐。
問曰:「將領主司知者,减闌入罪一等。」不言不知,若有不知而領入者,合得何罪?」
荅曰:上條冒名相代,各以闌入罪論。主司不覺,减等。注云:「餘條主司準此。」明將領主司不知,得减知情等。上旣有例,故不生文。
諸應入宫殿,未著門籍而入,雖有長籍,但當下直而輒入者,各减闌入五等。
疏議曰:「應入宫殿」,在京諸司入宫殿者,皆著門籍。若未著門籍而輒入,或雖有長籍,謂宿衛長上人,雖一日上,兩日下,皆有長籍,當下之日,未合入宫殿,但當下直而輒入,各減闌入罪五等。
即宿次未到而輒宿,及籍在東門而從西門入者,減等。
疏議曰:即宿次未到者,謂應供奉之官及內官當直,各有宿次。其宿次未到而輒宿,及籍在東門而從西門入者,依令:「非應從正門入者,各從便門著籍。」假如西門有籍而從東門入,或側門有籍而從正門入,各减罪等,謂减闌入罪七等。
諸在宫殿內作罷而不出者,宫內,徒一年;殿內,徒年;御在所者,絞。闢仗應出而不出者,亦同。
疏議曰:在宫殿內作罷者,丁夫、雜匠之徒作,其有應出不出者,宫內,徒一年;殿內,徒年;御在所者,絞。若有闢仗應出者,並即須出;有不出者,得罪與御在所同。
問曰:在宫殿內及御在所作罷不出,律有正文。若在上閤內不出,律旣無文,若處斷?
荅曰:上閤之內,例與闢仗所同,應出不出,此條無文者,上文注云,闢仗應出不出,與御在所同。上閤內有宫人,同御在所,合絞;御不在,無宫人,减等。
不覺及迷誤者,上請。
疏議曰:營作之所,院宇或别,不覺衆出,或迷誤失道,錯向别門,非故不出,皆得上請。
將領主司知者,與同罪,不知者,各减一等。闢仗主司搜人不盡者,各準此。
疏議曰:將領主司,謂領人入者。若知有人不出,不即言者,與不出人同罪。其不知者,有人不出,各减一等,謂御所、宫殿內,各得减一等。闢仗主司,謂領人搜索闢仗者。其闢仗內有人不出,各準將領主司之罪,故云各準此。
若於闢仗內誤遺兵仗者,杖一百。弓箭相須,乃坐。
疏議曰:闢仗之內,人皆出盡,所有兵器,亦不合留。或有誤遺兵仗者,合杖一百。兵仗之法,應須堪用,或遺弓無箭,或遺箭無弓,俱不得罪,故云弓箭相須乃坐。
問曰:誤遺弩弓無箭,或遺箭無弩,或有楯而無矛,各得何罪?
荅曰:弓箭相須乃坐。弩箭無弓,與常箭不别,有弩弓無箭,亦非兵仗之限。楯則獨得無用,亦共有弓無箭義同。
諸登高臨宫中者,徒一年;殿中,加等。
疏議曰:宫殿之所,皆不得登高臨視。若視宫中,徒一年;視殿中,徒年。
若於宫殿中行御道者,徒一年。有横道及門仗外越過者,非。
疏議曰:宫殿中當正門御道,人臣並不得行。其在宫殿中及宫城中而行御道者,各徒一年。若有横道,殿前即有横階,殿內亦有横道,殿門、宫門內外立仗之處,仗外雖無横道,越過者無罪。
宫門外者,笞五十。誤者,各减等。
疏議曰:嘉德等門宫門,順天等門宫城門。準例,宫城門有犯,與宫門同。今云「宫門外」者,即順天門外行御道者,得笞五十。誤者,各减等,謂從殿中至宫門外誤行御道者,各得减等。其登高臨宫殿中有誤者,亦减罪等。
諸宿衛人被奏劾者,本司先收其仗,違者徒一年。謂在宫殿中直者。
疏議曰:「宿衛人」,謂衛士已上,諸衛將軍以下。有犯法被奏劾者,「本司」,謂當衛主司及主帥等,先收其仗,違而不收者,得徒一年。本司及主帥各以所管應收仗而不收者一人得罪,謂在宫殿中當上直者。宫外宿不在此限。
諸應出宫殿,而門籍已除,輒留不出,及被告劾,已有公文禁止,籍雖未除,不得輒入宫殿。犯者各以闌入論。
疏議曰:應出宫殿,謂故住、行使、假患、番下、故等。依令,門籍當日即除。門籍已除,其人輒留不出,雖無假患等,及被告劾,已有文牒令禁止,籍雖未除,皆不得輒入宫殿。如有犯者,各以闌入論。
諸犯闌入宫殿,非御在所者,各減一等;無宫人處,减一等。入上閤內,有宫人者,不减。
疏議曰:請條稱闌入宫殿得罪者,其宫殿之所,御若不在,各得減闌入罪一等。雖是宫殿,無宫人,得减罪一等。假若在外諸宫,有宿衛人防守而闌入,合徒一年之類。若入上閤,內有宫人,雖非御在所,亦合絞。無宫人處,亦减等。
即雖非闌入,輒私共宫人言語,若親通傳信及衣物者,絞。
疏議曰:文云雖非闌入,即是得應入宫之人,不得私與宫人言語。其親通傳信、衣物者,謂親於宫人處領得信、衣物將出,及將外人信、衣物付與宫人訖者,並得絞坐。
諸宿衛人巳配仗衛,而官司輒迴改者,杖一百。若不依職掌次第,擅配割及别驅使者,罪亦如之。
疏議曰:依式:「衛士以上,應當番宿衛者,皆當衛在長官,割配於職掌之所,各依仗衛次第坐立。」此即職掌已定。若官司無故輒迴改者,合杖一百,應須迴改者,不坐。若不依職掌次第而擅配隸,乖於式文,及將别處驅使者,亦各杖一百。其有私使,計庸重者,從重論。
諸奉敕以合符夜開宫殿門,符雖合,不勘而開者,徒年;若勘符不合而開者,流千里;其不承敕而擅開閉者,絞。
疏議曰:奉敕以合符夜開宫殿門。依監門式:「受敕人具録須開之門并入出人帳,宣敕送中,中宣送門下。其宫內諸門、城門,即與直諸衛及監門將軍、將軍、中郎將、郎將、折衝、果毅內各一人,俱詣閤覆奏,御注聽,即請合符門鑰。監門官司先嚴門仗,所開之門,內外並立隊,燃炬火,對勘符合,然後開之。」符雖合,不勘而開者,徒年。若勘符不合,即合執奏。不奏而開者,流千里。其不承敕而擅開閉者,俱合絞罪。
若錯符、錯下鍵及不由鑰而開者,杖一百;即應閉忘誤不下鍵,應開毁管鍵而開者,徒一年。
疏議曰:「若錯符」,謂非所開閉之符;及「錯下鍵」,謂不依常法;及「不由鑰而開」,謂不用鑰而得開者。此各合杖一百。即應閉,忘誤不下鍵,及應開,毁管鍵而開者,各徒一年。謂牝者管,牡者鍵。
其皇城門,减宫門一等,京城門减一等。
疏議曰:皇城門謂朱雀等門,從合符夜開以下,得罪各減宫門一等。其京城門,謂明德等門,亦從合符夜開以下,得罪各减皇城門一等。
即宫殿門閉訖,而進鑰違遲者,殿門杖一百,經宿加一等,每經一宿,加一等。宫門以外,遞减一等。其開門出鑰遲,各遞减進鑰一等。
疏議曰:依監門式:「駕在內,宫城門及皇城門鑰𢁈?,每去夜八刻,出閉門,更點進入。京城門鑰,每去夜十刻,出閉門,更點進入。」違此不進,是名「進鑰違遲」。殿門杖一百,經宿加一等,合徒一年,每經一宿,加一等,旣無罪止之文,加至流千里。宫門以外遞减一等者,即宫門及宫城門進鑰違遲,亦合杖九十,經宿杖一百,每經一宿加一等,罪止徒年。皇城門杖八十,罪止徒年半;京城門杖七十,罪止徒年。其開門出鑰遲者,依監門式:「宫城門及皇城門,四更點出鑰開門,京城門,四更一點出鑰開門。」違式出鑰遲者,各遞減進鑰一等,即是殿門杖九十,宫門及宫城門杖八十,皇城門杖七十,京城門杖六十。駕在明、興慶宫及東都,進請鑰𢁈?,依式各有時刻,違者並依此科罪。
諸於宫殿門,雖有籍,皆不得夜出入。若夜入者,以闌入論。無籍入者,加等。即持仗入殿門者,絞;夜出者,杖八十。
疏議曰:於宫殿門有籍之人,唯合晝日入出。若因夜開閉而輒入者,以闌入論。無籍夜入者,加等。即持仗入殿門者,絞。有籍、無籍等夜出宫殿門,俱杖八十。
若得出入者,剩將人出入,各以其罪罪之。被將者知情,各減一等;不知情不坐。
疏議曰:謂奉敕听入出之人,剩將人入出者,各以其罪罪之。有籍者,以闌入論;無籍者,加等;將出者,杖八十。被將者知情,謂被將之人知剩將之情。各減前所將罪一等,不知情者,不坐。
諸向宫殿內射,謂箭力所及者。宫垣,徒年;殿垣,加一等。箭入者,各加一等;即箭入上閤內者,絞;御在所者,斬。
疏議曰:射向宫垣,得徒年;殿垣,徒年半。箭入者,宫內,徒年半;殿內,徒年。即箭入上閤內者,絞。御在所者,斬,謂御在所宫殿。若非御在所,各減一等;無宫人處,減一等。皆謂箭及宫殿垣者。若箭力應及宫殿,而射不到者,從「不應重」。不應及者,不坐。
問曰:何以知是御在所宫殿?
荅曰:向宫垣射得徒年,殿垣徒年半,準其得罪,與「闌入」正同。上條「闌入宫殿,非御在所,各減一等;無宫人,減一等」,即驗車駕不在,無宫人,闌入上閤者,合徒年。此條箭入上閤絞,御在所斬,得罪旣同「闌入」,明御在宫中。御若不在,皆同上條减法:箭入宫中,徒一年半;殿中,徒年;入上閤內,徒年。
放彈及投瓦石者,各减一等。亦謂人力所及者。
疏議曰:放彈及投瓦石,比箭罪輕。放向宫垣,徒一年半;向殿垣,徒年;入宫內,徒年;殿內,徒年半;入上閤內及御在所,流千里。是各减一等。亦謂人力所及者,據彈及投瓦石及宫殿,方始得罪。如應及不到,亦從不應重上减一等。
殺人者,以故殺論。
疏議曰:射及放彈,若投瓦石,有殺人者,以故殺論。殺人者,斬,人者,加鬥殺一等。
即宿衛人於御在所誤㧞刀者,絞。左右並立人不即執捉者,流千里。
疏議曰:宿衛人常執兵仗,得帶刀。若在御所者,非敕遣用,不得輒㧞刀,其有誤㧞者,絞。左右並立人其誤㧞,皆須執捉,不即執捉者,流千里。若有别敕處分令用,及仗內賜食者,不坐。但舉宿衛人例者,明餘人在御所,亦不得誤㧞刀。其有誤㧞,及傍人不即執捉,一準宿衛人罪。
諸車駕行,衝隊者,徒一年;衝衛仗者,徒年。謂入仗、隊間者。
疏議曰:車駕行幸,皆作隊仗。若有人衝入隊間者,徒一年;衝入仗間,徒年。其仗衛主司依上例:故縱與同罪;不覺减等。
誤者,各减等。
疏議曰:若有人誤入隊間,得杖九十。誤入仗間,得徒一年。
若畜産唐突,守衛不,入宫門者,杖一百,衝仗衛者,杖八十。
疏議曰:「畜産唐突」,謂走逸入宫門。守衛不者,杖一百。入宫城門,罪亦同。若入殿門,律更無文,亦同宫門之坐。衝仗衛者,杖八十。仗衛者,在宫殿及駕行所,得罪並同。
諸宿衛人應上番不到,及因假而違者,一日笞四十,日加一等;過杖一百,五日加一等,罪止徒年。
疏議曰:宿衛人應上番而不到,及因得假而違者,一日笞四十,日加一等,滿十九日,合杖一百。若過杖一百,五日加一等,罪止徒年。計十四日,即當罪止。
問曰:假有宿衛人,番期五日未滿,因一日假,遂違不上,當止得四日違罪,唯復累至罪止而科?
荅曰:番期有限,限內有故,須請假,日滿即須赴番,違假不上,準日科斷。其人四日之外,即當下直,下日不勞請假,豈合計日累科?四日之外,明知不坐。
問:應上不到,因假而違者,並罪止得徒年。若準十四日罪止,便是月番之外。今解下番之日不坐,恐理未盡?
荅曰:依式:「衛去京千里外六十日上,嶺南季上。」十四日罪止。包遠道生文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