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六雜律,凡三十四條
疏里悝首制經法,而有雜法之目,遞相祖習,多歷年所。然至後周,更名雜犯律。隋去犯,還雜律。此篇拾遺𥙷闕,錯綜成文,班雜不同,故次詐僞之下。
諸坐贓致罪者,一尺笞十,一疋加一等,十疋徒一年,十疋加一等,罪止徒年。謂非監臨主司,而因事受財者。與者,减五等。
疏議曰:贓罪正名,其數有六,謂受財、枉法、不枉法、受所監臨、強盗、竊盗并坐贓。然坐贓者,謂非監臨主司,因受財,而罪由此𧷢?,故名坐贓。致罪犯者,一尺笞十,一疋加一等,十疋徒一年,十疋加一等,罪止徒年。假如被人侵損,償之外,因而受財之類,兩和取與,於法并違,故與者减取人五等,即是彼此俱罪,其贓没官。
諸國忌廢務日作樂者,杖一百。私忌减等,杖八十。
疏議曰:國忌,謂在令廢務日。若輒有作樂者,杖一百。私家忌日作樂者,減等,合杖八十。
諸私鑄錢者,流千里。作具已未鑄者,徒年,作具未者,杖一百。
疏議曰:私鑄錢者,合流千里。其作具已,謂鑄錢作具並巳周,而未鑄者,徒年。若作具未,謂有所欠少,未堪鑄錢者,杖一百。若私鑄金銀等錢,不通時用者,不坐。
若磨錯成錢,令薄,取銅以求利者,徒一年。
疏議曰:時用之錢,厚薄,並依官樣。輒有磨錯成錢,令至薄,而取其銅以求利潤者,並徒一年。
諸於城內街巷及人衆中,無故走車馬者,笞五十。以故殺人者,減鬥殺一等。殺傷畜産者,償所減價。餘條稱减鬥殺傷一等者,有殺傷畜産,並準此。
疏議曰:有人於城內街衢、巷衖之所,若人衆之中,衆,謂人以上。無要速,故走車馬者,笞五十。以走車馬,唐突殺人者,減鬥殺一等。
注云:殺畜産者,價所減價。餘條稱減鬥殺一等者,有殺畜産,並準此,謂下條向城及官私宅,若道徑射、放彈及投瓦石、施機槍、作坑穽,殺人者,減鬥殺一等。若以故殺畜産,並償減價之類。
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,不坐,以故殺人者,以過失論。其因驚駭,不可禁止而殺人者,減過失等。
疏議曰:公私要速者,公謂公要速及乘郵驛并奉敕使之輩,私謂吉凶、疾病之類,須求醫藥,并急追人,而走車馬者,不坐。雖有公私要急而走車馬,因有殺人者,並依過失收贖之法。其因驚駭,力不能制而殺人者,減過失等,聽贖,其銅各入被殺家。若殺祖父母、父母,並同名例律過失殺祖父母、父母法。因驚駭不可禁止,得減等者,亦同減例。
諸向城及官私宅,若道徑射者,杖六十;放彈及投瓦石者,笞四十;因而殺人者,各減鬥殺一等。
疏議曰:向城,謂城中有人。及官私宅,亦謂宅中有人住。若道徑射者,杖六十,放彈及投瓦石者,笞四十。即因射若彈及投瓦石而殺人者,各減鬥殺罪一等。
若故令入城及宅中殺人者,各以鬥殺論,至死者加役流。
疏議曰:即射彈、投瓦石之人,故令箭等入城、宅之中殺人者,各以鬥殺論。尊卑、長幼、貴賤並同鬥殺之法,準罪至死者,加役流。其有射及放彈、投瓦石,不向所親尊長并貴人之宅,而非意殺者,即依名例律,本應重而犯時不知者,得依凡論,本應輕者,聽從本。
諸施機槍、作坑穽者,杖一百。以故殺人者,減鬥殺一等。若有標幟者,減一等。
疏議曰:有人施機槍及穿坑穽,不在山澤,擬捕禽獸者,合杖一百。以施槍等故而殺人者,減鬥殺罪一等。若於機槍、坑穽之處而安標幟,欲使人知,而人誤犯致死者,減一等,謂總減鬥殺罪等。若不殺人,從杖一百減一等,合杖九十。
其深山逈澤及有猛獸犯暴之處而施作者,聽。仍立標幟。不立者,笞四十。以故殺人者,減鬥殺罪等。
疏議曰:深山逈澤,謂非人常行之所,或雖非山澤,而有猛獸犯暴之處,施作機槍、坑穽者,不合得罪。仍立標幟,不立者,笞四十。若不立標幟而致殺人者,減鬥殺罪等。若立標幟,仍有殺,此由行人自犯,施機槍、坑穽者不坐。
諸醫人合藥及題疏、針刺,誤不如本方殺人者,徒年半。
疏議曰:醫師人合和湯藥,其藥有君臣、分兩,題疏藥名,或注冷熱遲駛,疏吏反。并針刺等錯誤不如本方者,謂不如今古藥方及本草,以故殺人者,醫合徒年半。若殺親屬、尊長,得罪輕於過失者,各依過失殺論。其有殺不至徒年半者,亦從殺罪減等。假如誤不如本方,殺舊奴婢,徒年,減等,杖一百之類,者各同過失法。
其故不如本方殺人者,以故殺論,雖不人,杖六十。即賣藥不如本方,殺人者,亦如之。
疏議曰:其故不如本方,不依舊法殺人者,以故殺論,尊長、卑幼、貴賤並依故殺之律。雖不可人,謂故不如本方,於人無損,猶杖六十,於尊長及官人,亦同毆而不之法。即賣藥不如本方,謂非指的人療患,尋常賣藥,故不如本方,雖未損人,杖六十,巳有殺者,亦依故殺法,故云亦如之。
諸丁匠在役及防人在防,若官户、奴婢疾病,主司不請給醫藥救療者,笞四十。以故致死者,徒一年。
疏議曰:丁匠在作役之所,防人在鎮守之處,若官户、奴婢在本司亡者,而有疾病,所管主司不請,雖請而主醫藥官司不給,闕於救療者,笞四十。以故致死者,謂不請給醫藥救療,以故致死者,各徒一年。
諸受寄財物而輒費用者,坐贓論,減一等。詐言死失者,以詐欺取財物論,減一等。
疏議曰:受人寄付財物,而輒私費用者,坐贓論,減一等,一尺笞十,一疋加一等,十疋杖一百,罪止徒年半。詐言死、失者,謂六畜財物之類,私費用而詐言死及失者,以詐欺取財物論,減一等,謂一尺笞五十,一疋加一等,五疋杖一百,五疋加一等。
問曰:「受人寄付財物,實死、失合償以否?,監臨受寄,詐言死、失,合得何罪?」
荅曰:「下條云:『亡失官私器物,各償,被強盗者不償。』即失非強盗,仍合之。以理死者,不合償。非理死者,準廐牧令,合償減價。若監臨主司受寄,詐言死、失者,以『詐欺取財物』減一等科之。」
諸負債違契不償,一疋以上,違十日笞十,十日加一等,罪止杖六十。十疋加等,百疋加等,各令償。
疏議曰:負債者,謂非出舉之物,依令合理者。或欠負公私財物,乃違約乖期不償者,一疋以上,違十日笞十,十日加一等,罪止杖六十。十疋加等,謂負十疋物,違十日,笞四十,百日不償,合杖八十。百疋加等,謂負百疋之物,違契滿十日,杖七十,百日不償,合徒一年。各令償。若更延日及經恩不償者,皆依判斷及恩後之日,科罪如𥘉?。
諸負債不告官司而強牽財物過本契者,坐贓論。
疏議曰:謂公私債負,違契不償,應牽掣者,皆告官司聽斷。若不告官司而強牽掣財物,若奴婢、畜産過本契者,坐贓論。若監臨官共所部交關,強牽過本契者,計過剩之物,準於所部強市有剩利之法。
諸妄以良人奴婢,用質債者,各減自相賣罪等。知情而取者,减一等。仍計庸以當債直。
疏議曰:虚妄用良人奴婢,將質債者,各減自相賣罪等,謂以凡人質債,從流上減等。若以親戚年幼妄質債者,各依本條減賣罪等。知情而取,謂知是良人,而取奴婢,受質債者。減一等,謂減質良人罪一等。仍計庸以當債直,謂計一日尺之庸,累折酬其債直。不知情者不坐,亦不計庸以折債直。
諸錯認良人奴婢者,徒年。部曲者,減一等。錯認部曲奴者,杖一百。
疏議曰:良人之與奴婢,種類自殊。若錯認者,徒年。部曲者,減一等,徒一年半。若錯認部曲奴者,杖一百。若部曲妻雖取良人女,亦依部曲之坐。
錯認奴婢及財物者,計贓一疋笞十,五疋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未得者,各減等。
疏議曰:錯認他人奴婢及財物者,計贓一疋笞十,五疋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未得者,各減等,謂從錯認良人以下,未得者,並減等。其錯認良人以下孫,律旣無文,量情依不應輕。若錯認他人妻妾及女已妻妾者,情理俱重,依不應重科。若已認得妻妾將去者,多涉姦情,即同姦法。
諸博戲賭財物者,各杖一百。舉博爲例,餘戲皆是。贓重者,各依己分,準盜論。輸者亦依己分從坐。
疏議曰:共博戲而賭財物,不滿五疋以下,各杖一百。
注云:舉博例,餘戲皆是。謂舉博名,總雜戲之例。弓射旣習武藝,雖賭物亦無罪名。餘戲計贓得罪,重於杖一百者,各依己分,準盜論,謂賭得五疋之物,合徒一年。
注云:輸者亦依己分從坐,謂輸五疋之物,徒一年,從坐,合杖一百。贓多者,各準盜法加罪。若贏衆人之物,亦須累而倍論。輸衆人物者,依己分倍從坐。若倍不重一人之贓,即各從一人重斷。
其停止主人及出玖,若和合者,各如之。賭飲食者,不坐。
疏議曰:停止主人,謂停止博戲賭物者主人及出玖之人,亦舉玖例,不限取利多少。若和合人令戲者,不得財,杖一百。若得利入己,並計贓準盗論。衆人上得者,亦準上例倍論,故云各如之。賭飲食者,不坐,謂即雖賭錢,盡用飲食者,亦不合罪。
諸營造舍宅、車服、器物及墳塋、石獸之屬,於令有違者,杖一百。雖會赦,皆令改去之。墳則不改。
疏議曰:營造舍宅者,依營繕令,王公已下,凡有舍屋,不得施重拱、藻井。車者,儀制令,一品青油纁通幰虚偃。服者,衣服令,一品衮冕,品鷩冕。器物者,一品以下,食器不得用純金、純玉。墳塋者,一品方九十步,墳高一丈八尺。石獸者,品以上六,五品以上四。此等之類,具在令文。若有違者,各杖一百,雖會赦,皆令除去,唯墳不改。稱之屬者,碑碣等是。若有犯,並同此坐。
其物可賣者,聽賣。若經赦後百日,不改去及不賣者,論如律。
疏議曰:舍宅以下,違犯制度,堪賣者須賣,不堪賣者改去之。若赦後百日不改及不賣者,還杖一百,故云「論如律」。
諸侵巷街阡陌者,杖七十。若種植墾食者,笞五十。各令復故。雖種植無所妨廢者,不坐。
疏議曰:侵巷街阡陌,謂公行之所,若許私侵,便有所廢,故杖七十。若種植墾食,謂於巷街阡陌種物及墾食者,笞五十。各令依舊。若巷陌寬閑,雖有種植,無所妨廢者,不坐。
其穿垣出穢污者,杖六十。出水者,勿論。主司不禁,與同罪。
疏議曰:若有穿穴垣墻,以出穢污之物於街巷,杖六十。直出水者,無罪。「主司不禁,與同罪」,謂侵巷街以下,主司並合禁約,不禁者,與犯罪人同坐。
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,杖六十。
疏議曰:山澤陂湖,物産所植,所有利潤,與衆共之。其有占固者,杖六十。巳施功取者,不追。
諸犯夜者,笞十。有故者,不坐。閉門鼓後,開門鼓前,行者,皆爲犯夜。故,謂公事急速及吉凶、疾病之類。
疏議曰:宫衛令:「五更籌,順天門擊鼓,聽人行。晝漏盡,順天門擊鼓四百,槌訖,閉門。」後更擊六百搥,坊門皆閉,禁人行。違者笞十。故注云:閉門鼓後,開門鼓前,有行者,皆犯夜。故謂公急速。但公家之須行,及私家吉凶疾病之類,皆須得本縣或本坊文牒,然始合行。若不得公驗,雖復無罪,街鋪之人不合許過。旣云閉門鼓後,開門鼓前禁行,明禁出坊外者。若坊內行者,不拘此律。
其直宿坊街,若應聽行而不聽,及不應聽行而聽者,笞十。即所直時有賊盗經過而不覺者,笞五十。
疏議曰:謂諸坊應閉之門,諸街守衛之所,有當直宿,應合聽行不聽,及不應聽行而聽者,笞十。若分更當直之時,有賊盗經過所直之處,而宿直者不覺,笞五十。若覺而聽行者,自當主司故縱之罪。
諸從征及從行公使,於所在身死,依令應送還本鄉,違而不送者,杖一百。若病而醫食有闕者,杖六十;因而致死者,徒一年。
疏議曰:從征,謂從軍征討。及從行,謂從車駕行及從東宫行,并公充使,於所在身死,依令應送還本鄉者。軍防令,征行衛士以上,身死行軍,具録隨身資財及屍,付本府人將還。無本府人者,付隨近州縣遞送。喪葬令,使人所在身喪,皆給𣩵?殮調度,遞送至家。從行,准兵部式,從行身死,折衝贈物十段,果毅十段,别將十段,并造靈轝,遞送還府。隊副以上,各給絹兩疋,衛士給絹一疋,充殮衣,仍並給棺,令遞送還家。自餘無别文者,即同公使之例。應送不送者,各杖一百。若病,謂征行人等,或病或,須醫藥救療,飲食供給,而醫食有闕者,杖六十。因而致死,謂以醫食不如法致死者,徒一年。
即卒官,家無手力,不能勝致者,仰部送還鄉。違而不送者,亦杖一百。
疏議曰:官人在任,以理身死,家道旣貧,先無手力,不能自相運致以還故鄉者,卒官之所,部送還鄉。稱「部送」者,差人部領,遞送還鄉。依令去官,家口累弱,尚得送還,况乃身亡,明須准給手力部送,違而不送者,亦杖一百。
諸應給傳送而限外剩取者,笞四十。計庸重者,坐贓論,罪止徒年。
疏議曰:應給傳送,依廐牧令,官爵一品,給馬八疋,嗣王、郡王及品以上,給馬六疋,品以下,各有等差。若過令限,數外剩取者,笞四十。計庸重者,坐贓論。馬庸一日絹尺,坐贓一尺笞十,一疋加一等,疋一尺笞五十,即是得罪重於笞四十,須從坐贓論計庸,罪止徒年。
若不應給而取者,加罪等。強取者,各加一等。主司給與者,各與同罪。
疏議曰:上文並據應給而剩取之。「若不應給而取者」,謂本無傳送之理而取之。「加等」,謂贓輕者,杖六十,贓重者,加坐贓之罪等,罪止徒年。「強取者,各加一等」,謂應得傳送而剩強取者,笞伍十,贓重者,於坐贓上加一等。不應給傳送而強取者,杖七十,贓重者,坐贓上加等,是「各加一等」。主司給與者,各與同罪。稱「各」者,強取而主司給與,亦與強者罪同。
諸不應入驛而入者,笞四十。輒受供給者,杖一百。計贓重者,準盗論。雖應入驛,不合受供給而受者,罪亦如之。
疏議曰:不應入驛而入者,笞四十。雜令,私行人,職五品以上,散官品以上,爵國公以上,欲投驛止宿者,聽之。邊遠及無村店之處,九品以上,勳官五品以上及爵,遇屯驛止宿,亦聽。並不得輒受供給。謂私行人不應入驛而入者,笞四十。輒受供給,準贓雖少,皆杖一百。計贓得罪重於杖一百者,準盜論。雖應入驛,準令不合受供給而受,亦與不應入驛人同罪。強者,各加等。
諸姦者,徒一年半;有夫者,徒年。部曲、雜户、官户、姦良人者,各加一等。即姦官私婢者,杖九十。奴姦婢,亦同。
疏議曰:和姦者,男女各徒一年半,有夫者徒年,妻、妾罪等。部曲、雜户、官户而姦良人者,並加良人相奸罪一等。即良人姦官、私婢者,杖九十。
注云:奴姦婢亦同杖九十。
姦他人部曲妻、雜户、官户婦女者,杖一百。强者,各加一等。折者,各加鬥折罪一等。
疏議曰:姦他人部曲妻,明姦己家部曲妻及客女,各不坐。若姦雜户、官户婦女者,杖一百。强者,加一等,自姦良人以下,强者各加一等。折者,謂折齒或折指以上。各加鬥折一等,謂良人從凡鬥上加。官户、雜户、他人部曲妻、官、私奴婢,各從本鬥罪上加,與强姦罪,從重而科。
諸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,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姊妹者,徒年。强者,流千里。折者,絞。妾,減一等。餘條姦妾準此。
疏議曰:姦緦麻以上親,謂內外有服親者;及緦麻以上親之妻,亦謂有服者妻;若妻前夫之女,謂妻前家所生者,各徒年。强者,流千里。因强姦而折者,絞,得罪巳重,故妾減一等,謂減妻罪一等,其於媵,罪與妾同。
注云:餘條姦妾準此,謂餘條五服內及主之緦麻以上親,直有姦名而無妾罪者,並準此條減妻一等。其奴及部曲姦主之妾,及主期親之妾,亦從减一等之例。
諸姦從祖祖母姑、從祖伯叔母姑、從父姊妹、從母及兄弟妻、兄弟妻者,流千里。強者,絞。
疏議曰:從祖祖母姑,謂祖之兄弟妻,若祖之姊妹;從祖伯叔母姑,謂父之堂兄弟妻,及父之堂姊妹;從父姊妹,謂己之堂姊妹;從母,謂母之姊妹;及兄弟之妻、兄弟妻。與之姦者,並流千里。强者,絞。
諸姦父祖妾、謂曾經有父祖子者。伯叔母姑、姊妹、孫之婦、兄弟之女者,絞。即姦父祖所幸婢,減等。
疏議曰:姦父祖妾,即曾、高妾亦同。
注云:謂曾、經有父祖者。其無者,即準上文「妾減一等」。姦伯叔母姑、姊妹、孫婦,曾、玄孫婦亦同。兄弟之女者,絞。即姦父祖所幸婢,減等,合徒年。不限有無,得罪並同。
問曰:「父祖之妾,曾經有,父祖亡殁,改嫁他人,而孫姦之,得同凡姦以否?」
荅曰:「婦人尊卑,緣夫立制。孫於父祖之妾,在禮全無服紀。父祖亡殁,改適他人,孫姦者,理同凡姦之法。律有曾祖免親妻妾而嫁娶者,别立罪名,至於和姦,律無加罪。」
諸奴姦良人者,徒年半。强者,流。折者,絞。
疏議曰:奴姦良人婦女,徒年半;强者,流;折者,絞。雖有夫,亦同。折,謂因姦折者。
其部曲及奴姦主及主之期親,若期親之妻者,絞,婦女減一等。强者,斬。即姦主之緦麻以上親,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者,流;强者,絞。
疏議曰:其部曲及奴和姦主,及姦主之期親,若期親之妻,部曲及奴合絞,婦女減一等。强者,斬,謂奴等合斬,婦女不坐。即姦主之緦麻以上親,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者,流,婦女合流千里。強者,奴等絞。若姦妾者,自主以下,準上例,並減妻一等。即妾家主,其母亦與不殊,雖出亦同。
諸和姦,本條無婦女罪名者,與男同。强者,婦女不坐。其媒合姦通,減姦者罪一等。罪名不同者,從重減。
疏議曰:和姦,謂彼此和同者。本條無婦女罪名,與男同,謂上條「奴姦良人者,徒年半」,此即和姦不立婦女罪名,良人婦女亦徒年半之類,並與男同。强者,婦女不坐,謂上條「姦主期親,强者斬」,旣無婦女罪名,其婦女不坐。但是强姦者,婦女皆悉無罪。其媒合姦通之人,减姦罪一等。假如和姦者徒一年半,媒合者徒一年之類。
注云:罪名不同,從重减。假有俗人媒合姦女冠,男徒一年半,女冠徒年半,媒合姦通者,猶徒年之類,是從重减。
諸監臨主守,於所監守內姦者,謂犯良人。加姦罪一等。即居父母及夫喪,若道士、女冠姦者,各加一等。婦女以凡姦論。
疏議曰:監臨主守之人,於所監守內姦良人,加凡姦一等,故注云:謂犯良人。若姦無夫婦女,徒年;姦有夫婦女,徒年半。即居父母喪,男女同;夫喪者,妻妾同。若道士、女冠、僧尼同。姦者,各加監臨姦一等,即加凡姦罪等,故云各加一等。假有監臨主守,若道士及僧并男在父母喪姦者,婦女以凡姦論。即女居父母喪,婦人居夫喪,及女冠、尼姦者,並加姦罪等,男亦以凡姦論。其有尊卑及貴賤者,各從本法加罪。
諸校斛斗秤度不平,杖七十。監校者不覺,减一等;知情,與同罪。
疏議曰:校斛斗秤度,依關市令:每年八月,詣太府寺平校,不在京者,詣所在州縣官校,並印署,然後聽用。其校法雜令:量以北方秬黍中者,容一千百鑰,十鑰合,十合升,十升斗,斗斗一斗,十斗斛。秤權衡,以秬黍中者,百黍之重銖,十四銖兩,兩兩一兩,十六兩斤。度以秬黍中者,一黍之廣分,十分寸,十寸尺,一尺寸尺一尺,十尺丈。有校勘不平者,杖七十。監校官司不覺,减校者罪一等,合杖六十。知情與同罪。
諸造器用之物及絹布之屬,有行濫短狹而賣者,各杖六十。不牢謂之行,不真謂之濫。即造横刀及箭鏃用柔鐵者,亦爲濫。
疏議曰:凡造器用之物,謂供公私用,及絹布綾綺之屬。行濫,謂器用之物不牢、不真,短狹,謂絹疋不充四十尺,布端不滿五十尺,幅闊不充一尺八寸之屬而賣,各杖六十。故禮云:物勒工名,以考其誠,功有不當,必行其罪。其行濫之物没官,短狹之物還主。
得利贓重者,計利準盜論。販賣者亦如之。市及州縣官司,知情,各與同罪,不覺者,减等。
疏議曰:得利贓重者,謂賣行濫短狹等物,計本之外,剩得利者。計贓重於杖六十者,準盜論,謂準盜罪,一尺杖六十,一疋加一等。計得利一疋一尺以上,即從重科,計贓累而倍併。販賣者,亦如之,謂不自造作,轉買而賣求利,得罪並同自造之者。市及州縣官司知行濫情,各與造賣者同罪。檢察不覺者,减等。官司知情及不覺,物主旣别,各須累而倍論。其州縣官不管市,不坐。
諸市司評物價不平者,計所貴賤坐贓論;入己者,以盗論。其罪人評贓不實,致罪有出入者,以出入人罪論。
疏議曰:謂公私市易,若官司遣評物價,或貴或賤,令價不平,計所加减之價,坐贓論。入己者,謂因評物價,令有貴賤,而得財物入己者,以盗論,並依真盗除、免、倍贓之法。其罪人評贓不實,亦謂增减其價,致罪有出入者。假有評盗贓,應直上絹五疋,乃加作十疋,應直十疋,减作五疋,是出入半年徒罪,市司還得半年徒坐,故云以出入人罪論。若應直五疋,評作九疋,或直九疋,評作五疋,於罪旣無加减,止從貴賤不實坐贓之法。
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,而在市執用者,笞五十。因有增减者,計所增减,準盗論。
疏議曰:依令,斛斗秤度等,所司每年量校,印署充用。其有私家自作,致有不平,而在市執用者,笞五十。因有增减贓重者,計所增减,準盜論。
即用斛斗秤度出入官物而不平,令有增减者,坐贓論。入己者,以盜論。其在市用斛斗秤度雖平,而不經官司印者,笞四十。
疏議曰:即用斛斗秤度出入官物,增减不平,計所增减,坐贓論。入己者,以盜論。因其增减,得物入己,以盜論。除、免、倍贓依上例。其在市用斛斗秤度雖平,謂校勘訖,而不經官司印者,笞四十。
諸賣買不和而較固取者,較謂専略其利,固謂障固其市。及更出開閉,共限一價。謂賣物以賤貴,買物以貴賤。
疏議曰:賣物及買物人,兩不和同,而較固取者,謂强執其市,不許外人買,故注云:較謂専略其利,固謂障固其市。及更出開閉,謂販鬻之徒,共姦計,自賣物者以賤貴,買人物者以貴賤,更出開閉之言,其物共限一價,望使前人迷謬,以將入己。
若參市謂人有所賣買,在傍高下其價,以相惑亂。而規自入者,杖八十。已得贓重者,計利準盜論。
疏議曰:參市,謂負販之徒,共相表裏,參合貴賤,惑亂外人。故注云:謂人有所賣買,在傍高下其價,以相惑亂,而規賣買之利入己者,並杖八十。已得利物,計贓重於杖八十者,計利準盜論,謂得疋一尺以上,合杖九十,是名贓重。其贓旣準盜科,即合徴還本主。
諸買奴婢、馬、牛、駞、騾、驢,已過價,不立市券,過日笞十,賣者减一等。立券之後,有舊病者,日內聽悔。無病欺者,市如法。違者笞四十。
疏議曰:買奴婢、馬、牛、駞、騾驢等,依令並立市券。兩和市賣已過價訖,若不立券,過日,買者笞十,賣者减一等。若立券之後有舊病,而買時不知,立券後始知者,日內聽悔。日外無疾病,故相欺罔而欲悔者,市如法,違者笞四十。若有疾欺不受悔者,亦笞四十。令無私契之文,不準私劵之限。
即賣買已訖,而市司不時過劵者,一日笞十,一日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
疏議曰:賣買奴婢及牛馬之類,過價已訖,市司當時不即出劵者,一日笞十。所由官司,依公坐節級得罪。其挾私者,以首從論,一日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
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六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