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唐律疏議卷第五名例,凡八條。
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,原其罪。正𧷢?猶徴如法。
疏議曰:過而不改,斯成過矣。今能改過,來首其罪,皆合得原。若有文牒言告,官司判令審,牒雖未入曹局,即是其已彰,雖欲自新,不得成首。
注:正𧷢?,猶徴如法。
疏議曰:稱正𧷢?者,謂盗者自首,不徴倍𧷢?。稱如法者,同未首前法,徴還官、主。枉法之類,彼此俱罪,猶徴没官。取與不和及乞索之類,猶徴還主。
其輕罪雖發,因首重罪者,免其重罪。
疏議曰:假有盜牛發,因首鑄錢,鑄錢之罪得原,盗牛之犯仍坐之類。
即因問所劾之而别言餘罪者,亦如之。
疏議曰:劾者,推鞫之别名。假有巳被推鞫,因問乃更别言餘,亦得免其餘罪,同因首重罪之義,故云亦如之。
即遣人代首,若於法得相容隱者,首及相告言者,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。緣坐之罪及謀叛以上本服期,雖捕告,俱同自首例。
疏議曰:遣人代首者,假有甲犯罪,遣乙代首,不限親疏,但遣代首即是。若於法得相容隱者,謂依下條同居及功以上親等,若部曲、奴婢主首及相告言者,此還據得容隱者。縱經官司告言,皆同罪人身首之法。其功、緦麻相隱,旣減凡人等,若其首,亦得減等。
注:緣坐之罪及謀叛以上本服期,雖捕告,俱同自首例。
疏議曰:緣坐之罪者,謂謀反、逆及謀叛巳上道者,並合緣坐。及謀叛以上本服期者,謂非緣坐,若叛未上道、逆未行之類,雖尊壓、出降無服,各依本服期。雖捕告以送官司,俱同罪人自首之法。
其聞首告被追不赴者,不得原罪。謂止坐不赴者身。
疏議曰:謂犯罪之人,聞有代首、首及得相容隱者告言,於法雖復合原,追身不赴,不得免罪。謂止坐不赴者身,首告之人及餘應緣坐者,仍依首法。
即自首不實及不盡者,以不實、不盡之罪罪之,至死者,聽減一等。自首𧷢數不盡者,止計不盡之數科之。
疏議曰:自首不實,謂強盜得𧷢?,首云竊盗,𧷢?雖首盡,仍以強盗不得財科罪之類。及不盡者,謂枉法取財十五疋,雖首十四疋,餘一疋,是不盡之罪。稱「罪之」者,不在除、免、倍𧷢?、監主加罪、加役流之例。假有人強盗十疋,自首十疋,餘有十疋不首,本法尚合死罪,其自有悔心,罪狀因首而發,故至死聽減一等。
問曰:謀殺凡人,乃云是舅;或謀殺親舅,復云凡人,姓名是同,舅與凡人狀别。如此之類,若科斷?
荅曰:謀殺凡人是輕,謀殺舅罪乃重。重罪旣得首免,輕罪不可仍加。所首姓名旣同,唯止舅與凡人有異。謀殺之罪,首親,舅與凡人狀虚,坐是「不應得」從輕,合笞四十。其謀殺親舅,乃云凡人者,但謀殺凡人,唯極徒坐;謀殺親舅,罪乃至流;謀殺雖已首陳,須科「不盡」之罪,流之坐,準徒四年;謀殺凡人,合徒年;不言是舅,首陳不盡,處徒一年。
問:一家漏十八口,並有課役,乃首九口,未知合得何罪?
荅曰:律定罪名,當條義。如户內止隱九口,告稱隱十八口,推勘九口是實,誣告者不得反坐;以本條隱九口者,罪止徒年。罪至所止,所誣雖多,不反坐。今首外仍隱九口,當條以「不盡」之罪罪之,仍合處徒年。
問:乙私有甲弩,乃首云止有矟一張,輕重不同,若科處?
荅曰:甲弩不首,全罪在;首矟一張,是别言餘罪。首矟之罪得免,甲弩之罪合科。旣自首不實,至死聽減一等。
問:假有監臨之官,受財不枉法,𧷢?滿十疋,罪合加役流。其人首云「受所監臨」,其𧷢?並盡,合科何罪?
荅曰:律云: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,至死聽減一等。但「不枉法」與「受所監臨」得罪雖别,𧷢?巳首盡,無財可科。唯有因不因有殊,止從「不應重」,科杖八十。若枉法取物,首言受所監臨,𧷢?亦首盡,無財可坐,所枉之罪未首,宜從所枉科之。若枉出入徒、流,自從故出入徒、流罪;如枉出入百杖以下,所枉輕者,從請求施行坐。本以因𧷢?入罪,𧷢?旣首訖,不可仍用至死減一等之法。
注:自首𧷢?數不盡者,止計不盡之數科之。
疏議曰:假有竊盜十疋,止首五疋,五疋不首,仍徒一年,是名止計不盡之數科之。科之之義,是復上文,亦與罪之之義不殊。不盡𧷢?多至死者,減一等。
其知人欲告及亡、叛而自首者,減罪等坐之。
疏議曰:犯罪之徒,知人欲告及案問欲舉而自首陳,及迯亡之人,并叛已上道,此類發首者,各得減罪等坐之。
即亡、叛者,雖不自首,能還本所者,亦同。
疏議曰:雖不自首,謂不經官司首陳。能還本所者,謂𥘉?迯、叛之所,亦同自首之法,減罪等坐之;若本所移改,還移改之所,亦同。
其於人損,因犯殺傷而自首者,得免所因之罪,仍從故殺傷法。本應過失者,聽從本。
疏議曰:損,謂損人身體。,謂血。雖部曲、奴婢損,亦同良人例。
注:因犯殺而自首者,得免所因之罪,仍從故殺法。本應過失者,聽從本。
疏議曰:假有因盗故殺人,或過失殺財主而自首者,盗罪得免,故殺罪仍科。若過失殺,仍從過失本法,故云本應過失,聽從本。
於物不可償,本物見在首者,聽同免法。
疏議曰:稱物者,謂寶、印、符節、制、官文、甲弩、旌旗、幡幟、禁兵器及禁之類,私家旣不合有,是不可償之色。本物在首者,謂不可償之類。本物在,聽同首法。
即發迯亡。雖不得首,所犯之罪,得减迯亡之坐。
疏議曰:假有盜罪合徒,發迯走,已經數日,而復陳首,犯盜已發,雖首不原,迯走之罪,聽減等。
若越度關及姦。私度亦同。姦謂犯良人。
疏議曰:度關有等罪:越度、私度、冒度。其私度、越度,自首不原;冒度之罪,自首合免;若姦良人者,自首不原;
并私習天文者,並不在自首之例。
疏議曰:天文玄遠,不得私習。從於人,損以下,私習天文以上,俱不在自首之例。
諸犯罪共亡,輕罪能捕重罪首。重者應死,殺而首者亦同。
疏議曰:犯罪發,已囚、未囚及同犯、别犯而共亡者,或流罪能捕死囚,或徒囚能捕流罪首:如此之類,是輕罪能捕重罪首。
注:重者應死,殺而首者亦同。
疏議曰:律稱應死,未須斷訖,準犯合死迯走,輕者殺而來首,亦同捕首法。其流罪以下迯亡,輕者能捕重罪首者,捕法自準捕亡律;若死罪之囚,不必捕格,方便殺得者,亦是。
及輕重等獲半以上首者,皆除其罪。常赦所不原者,依常法。
疏議曰:假有五人俱犯百杖,相共迯走,有一人心悔,更獲人而首,即是獲半以上。及從共亡以下,本罪及亡罪並得從原,故云皆除其罪。
注:常赦所不原者,依常法。
疏議曰:常赦所不原者,謂雖會赦,猶處死及流,若除名、免所居官及移鄉之類。此等旣赦所不原,故雖捕首,亦不合免。
問曰:假有犯百杖者十人,同共迯走,六人首,捕得迯者人,得同獲半以上除罪以否?
荅曰:律開相捕之法,本少能捕多,輕能捕重,輕重等者,猶須獲半。今六人共獲人,便是以多捕少,依如律義,不合首原。亡罪首減等,本犯仍依法斷。若輕能捕重,所獲雖少,合原;如輕重罪同,不可首多獲少,亦須首獲數等,然可得原。
問:甲乙人,輕重罪等,俱共迯走,甲捕乙首,甲免罪否?
荅曰:律稱獲半以上首者,皆除其罪。甲乙共亡者,甲能獲乙,迯罪已盡,更無亡人,獲半尚得免辜,况其迯亡全盡,甲合從原。假有十人合死,俱共迯亡,五人捕得五人,亦是首獲相半。旣開首捕之路,此類各合全免。
問:緦麻以上犯罪共亡,得同捕首法以否?
荅曰:緦麻以上親屬者,罪不合告言。藏亡,尚許減罪,豈得輒相捕送?此捕凡人發例,不與親戚生文。若捕親屬首者,得減逃亡之坐,本犯之罪不原,仍依殺及告親屬法。其犯謀叛以上,得依捕首之律。
即因罪人以致罪,而罪人自死者,聽減本罪等。
疏議曰:因罪人以致罪,謂藏匿罪人,或過致資給及保證不實之類。今罪人非被刑戮而自死者,聽減罪等。
若罪人自首及遇恩原減者,亦準罪人原減法。
疏議曰:謂因罪人以得罪,罪人於後自首及遇恩原減者,或得全原,或減一等、等之類,一依罪人全原、減降之法。
其應加杖及贖者,各依杖、贖例。
疏議曰:其應加杖,假有官户、奴婢犯流,而過致資給,捉獲官户、奴婢等,流罪加杖百。過致資給者,並依杖百罪減之,不從流減。其罪人本合收贖,過致資給者,亦依贖法,不以官當、加杖、配役。
問曰:官户等犯流,加杖百,過致者應減幾等而科?
荅曰:犯徒應加杖者,一等加十,加至百,當徒年,乃至流刑,杖亦百。即加杖之流應減,在律殊無節文,比附刑名,止依徒減一等,加杖一百八十。
諸盜、詐取人財物,而於財主首露者,與經官司自首同。
疏議曰:盗謂強盜、竊盜。詐,謂詐欺。取人財物而能悔過,於財主首露,與經官司首同。若知人將告,而於財主首者,亦得減罪等。
問曰:假有甲盗乙絹五疋,經乙自首,乙乃取甲十疋之物,正、倍等𧷢?,合當何罪?
荅曰:依律,首者唯徴正𧷢?。甲旣經乙自首,因乃剩取其物,旣非監主,而乃因受財,合科坐𧷢?之罪。
其於餘𧷢?應坐之屬,悔過還主者,聽減本罪等坐之。
疏議曰:餘𧷢?,謂盜、詐之外應得罪者,並是。雖不於官司陳首,能悔過還主者,聽減本罪等。假有枉法受財十疋合流,悔過還主,得減等,處徒年之類。旣云坐之,自依下例。
即財主應坐者,減罪亦準此。
疏議曰:財主應坐,謂受財枉法、不枉法、受所監臨及坐𧷢?,與財人,各亦得罪。若取人悔過還主,得減等,財主亦減本坐等科之。
問曰:貿易官物,復以本物却還,或本物已費,别將新物相替,如此悔過,得免罪否?
荅曰:若以本物却還,得免計𧷢?罪,仍依盜不得財科之。若其非官本物,更以新物替之,雖復私自陪,貿易之罪仍在。
諸同職犯公坐者,長官一等,通判官一等,判官一等,主典一等,各以所由首。若通判官以上異判有失者,止坐異判以上之官。
疏議曰:同職者,謂連署之官。公坐,謂無私曲。假如理寺斷有違,即𡖖?是長官,少𡖖?及正是通判官,丞是判官,府吏是主典,是四等。各以所由首者,若主典檢請有失,即主典首,丞第從,少𡖖?、正第從,太𡖖?第四從,即主簿、録亦第四從。若由丞判斷有失,以丞首,少𡖖?、正第從,𡖖?第從,典第四從,主簿、録當同第四從。
注:若通判官以上異判有失者,止坐異判以上之官。
疏議曰:假如一正異丞所判有失,有一正復同判,即正同首罪。若一正先依丞判,一正始作異同,異同者自首科,同丞者便即無罪。假如丞斷合理,一正異斷有乖,後正直云依判,即同前正之罪;若云依丞判者,後正無辜。𡖖?異同,亦各準此。其通判官以上異同失理,應連坐者,唯長官及檢、勾官得罪,以下並不坐。通判官以下有失,或中間一是一非,但長官判從正法,餘者悉皆免罪。內外諸司皆準此。
問曰:假曰判官處斷乖失,通判官異同得理,長官不依通判官斷,還同判官,各有何罪?
荅曰:案若申覆,唯通判官一人合理,即上下俱得免科;如其當處斷訖施行,即乖失者,依法得罪。唯通判長官合理,餘悉不論。
其闕無所承之官,亦依此四等官法。即無四等官者,止準官罪。
疏議曰:四等之內,但有闕官,雖一人處斷乖失,亦作四等坐。假如理𡖖?或丞、正一人在,判有乖失,判者自當首罪,勾官仍同四等下從。即無四等官者,關戍之類,無通判官,關丞即至關令并主典,唯有等。假有典檢請有失,丞第從,令第從,録同第從。下州、縣市令唯與典人,此等止準官等之罪。
若同職有私,連坐之官不知情者,以失論。
疏議曰:同職,謂連判之官。及典有私,故違正理,餘官連判不知,挾私情者,以失論。假有人犯徒一年,判官曲理斷免,餘官不覺,自依失出之法,有私者首,不覺者從,仍四等科之,失出減伍等,失入減等之類。自餘與奪之,失者減等。及云以失論之類,各從本條。
問曰:有主典增減文案,詐欺取𧷢?五疋,判官不覺,依增減狀判訖,未知判官於詐欺𧷢?失減,唯復於增減官文失減?
荅曰:但依律得罪,皆從所判坐。取𧷢?在案外,增減文案行,止從增減科之,不可從𧷢?而科。
問:判官、主典有私,故出流罪,通判及長官不知情,若科首從之罪?
荅曰:假令主典首,還合流坐;判官從,合徒年;不知情者,從公坐失法。公坐旣有四等,通判官第從論,減典等。失出減五等,從流減七等,合杖九十;長官減一等,合杖八十。其有放而還獲及本應例減,仍各依本法。
即餘官及上官,案省不覺者,各遞減一等;下官不覺者,遞減一等。亦各以所由首。減,謂首減首,從減從。
疏議曰:餘官者,謂比州、比縣及省內比司,并諸府、寺、監不相管隸者。上官者,在京諸司向省、臺,及諸州向尚省,諸縣向州之類。如州上文向尚省,有錯失,省司不覺者,省司所由之首,減州所由首一等,同職遞四等法首從減之。其餘官不覺,亦準此。若省司下符向州錯失,州司不覺,州司所由首減省司所由首等,同職遞四等首從法減之。
檢、勾之官,同下從之罪。
疏議曰:檢者,謂發辰檢稽失,諸司録之類。勾者,署名勾訖,録參軍之類。皆同下從。若有四等官,同四等從;有等官,同等從;有等官,同等從。其無檢、勾之官者,雖判官發辰勾稽,若有乖失,自於判處得罪,不入勾檢之坐。
應奏之,有失勘讀,及省審之官不駮正者,減下從一等。
疏議曰:尚省應奏之,類緣門下者,以狀牒門下省。準式依令:先門下録勘,給中讀,黄門侍郎省,侍中審,有乖失者,依法駮正,𨚫?牒省司。若實有乖失不駮正者,録以上減省下從一等。旣無遞減之文,即侍中以下同減一等。律以旣減下從,得罪最輕,若更遞減,餘多無坐。駮正之法,唯在録以上,故所掌主典,律無罪名。
若辭狀隱伏,無以驗知者,勿論。
疏議曰:辭狀隱伏者,謂脫錯文字,增減情,辭狀隱微,案覆難覺者,故云:自餘官以下,案省不覺,並得免罪,故云勿論。
諸公失錯,自覺舉者,原其罪。
疏議曰:公失錯,謂緣公致罪,而無私曲者。未發露而自覺舉者,所錯之罪得免。覺舉之義,與自首有殊。首者,知人將告,減等;覺舉旣無此文,但未發自言,皆免其罪。
應連坐者,一人自覺舉,餘人亦原之。
疏議曰:應連坐者,長官以下,主典以上,及檢勾官在案同判署者,一人覺舉,餘並得原。其檢勾之官,舉稽及涉私者,曹司依法得罪。唯是公坐,情無私曲,檢勾之官雖舉,彼此並無罪責。
其斷罪失錯已行決者,不用此律。
疏議曰:斷罪失錯已行決者,謂死及笞、杖已行決訖,流罪至配所役,徒罪役訖,此等並已行,官司雖自覺舉,不在免例,各依失入法科之,故云不用此律。假有人枉被斷徒年,已役一年,官司然始自覺舉者,一年未役者,自從舉免;已役一年者,從失入減等,科杖八十之類。
其官文稽程應連坐者,一人自覺舉,餘人亦原之,主典不免。若主典自舉,並減等。
疏議曰:文謂公案。五日程,中十日程,十日程,徒罪以上,辯定後十日程。此外不,是名稽程。官人自覺舉者,並得全原,唯主典不免。若主典自舉,並減等者,以官司不舉,故長官以下並减等。如官人、主典連署舉者,官人並得免罪,主典仍减等科之。其制敕案成以後頒下,各給抄寫程,百紙以下,限日程;過此以外,每百紙以下,加一日程,所加多者,不得過五日。注云:其赦計紙雖多,不得過日。此等抄寫程,旣云案成以後,㩀令成制敕案,不别給程,即是當日成,違令限日,皆是有稽。稽而自舉者,同官文法,仍公坐,亦作四等科斷,各以所由首。若涉私曲故稽,亦同私坐之法。
問曰:公坐相連,節級得罪,一人覺舉,餘亦原之。稽案旣是公罪,勾官亦合連坐。勾檢之官舉訖,餘官何故得罪?
荅曰:公坐失錯,可追改,一人舉覺,餘亦原之。至於行稽留,不同失錯之例,勾官紏出,故不免科。
諸共犯罪者,以造意首,隨從者减一等。若家人共犯,止坐尊長。於法不坐者,歸罪於其次尊長。尊長謂男夫。
疏議曰:共犯罪者,謂人以上共犯,以先造意者首,餘並從。家人共犯者,謂祖、父、伯、叔、、孫、弟、姪共犯,唯同居尊長獨坐,卑幼無罪。
注:於法不坐者,罪於其次尊長。尊長謂男夫。
疏議曰:於法不坐者,謂八十以上、十歲以下及篤疾。罪於其次者,假有尊長與卑幼共犯,尊長老疾,依律不坐者,即以共犯次長者當罪,是名罪於其次尊長。尊長謂男夫者,假有婦人尊長共男夫卑幼同犯,雖婦人造意,仍以男夫獨坐。
侵損於人者,以凡人首從論。
疏議曰:侵謂盗竊財物。損謂鬥毆殺之類。假令父合家同犯,並依凡人首從之法。其侵損於人,是以不獨坐尊長。
即共監臨主守犯,雖造意,仍以監主首,凡人以常從論。
疏議曰:監臨主守,俱如後解。假有外人發意共左藏官司主典盜庫絹五疋,雖是外人造意,仍以監主首,處徒年。外人依常盗從,合杖一百。
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,雖相因首從,其罪合依本律首從論。
疏議曰:謂五服內親共他人,毆、告所親,及侵盜財物,雖是共犯,而本罪各别。假有甲勾他外人,乙共毆兄,甲首,合徒年半;乙凡闘,從,不下手,減一等,合笞十;有卑幼勾人盗己家財物十疋,卑幼首,合笞十;他人從,合徒一年,减常盗一等,猶杖一百。此是相因首從,其罪各依本律首從論。此例旣多,不可具載。但是相因首從,本罪别者,皆準此。
若本條言「皆」者,罪無首從;不言「皆」者,依首從法。
疏議曰:案賊盜律:「謀殺期親尊長、外祖父母,皆斬。」如此之類,本條言「皆」者,罪無首從;不言「皆」者,依首從法科之。賊盜律云:「謀殺人者,徒年。假有人共謀殺人,未行發,造意者首,徒年;從者,徒年半。」如此之類,不言「皆」者,依首從法。
即強盗及姦、略人奴婢,犯闌入,若迯亡及私度、越度關棧垣籬者,亦無首從。
疏議曰:強盗之人,各肆威力,姦者,身並自犯,不首從。略人奴婢者,理與強盗義同。闌入者,謂闌入宫殿及應禁之所,各自身犯,亦無首從。迯亡者,假使十人,皆征,身各闕。私度者謂無過所,從關門私過;越度者謂不由門越;關謂檢判之處;棧謂塹栅之所;垣謂宫殿及府廨垣墻;籬謂不築墻垣,唯以䉒籬固之類。從強盗以下,皆以正犯科之,故云亦無首從。
諸共犯罪而有迯亡,獲者,稱亡者首,更無證徒,則决其從罪。
疏議曰:假有甲乙人,共詐欺取物,合徒一年。甲實首,當被捉獲;乙本從,遂即迯亡。甲被鞫問,稱乙首,更無證徒,即須斷甲從,科杖一百,是名決其從罪。
後獲亡者,稱前人首,鞫問是實,還依首論,通計前罪,以充後數。
疏議曰:後捉獲乙,稱甲首,鞫問甲稱是實,還依首坐,科徒一年。甲是庶人,前已决杖一百,即須以杖笞贖直,準减徒年。一年徒贖銅十斤,一百杖贖銅一十斤,以十斤杖銅减半年徒罪,餘徒半年,依法配役。甲若單丁,前已决杖一百,今旣處徒一年,合杖一百十,即更决十,通計前杖,以充後數。
問曰:有甲乙人犯盗,準罪合流。甲元造意,乙是隨從。然乙發迯亡,甲遂稱乙是首,官司斷甲從,處徒年。已役訖,然始獲乙,甲承是首,甲是白丁,若處分?
荅曰:流罪準徒四年。云:從徒入流,比徒一年剩累,徒、流、應役者,不得過四年。其人雖復詐冒官司,不合更科流罪,止合徒一年。若犯加徒、流,自合年配役。年雖已役訖,仍須更配遠流,即是通計前罪,配所折居作。
若前輸贖物,後應還者,還之。
疏議曰:假令甲有九品官,犯徒一年,詐從罪,前斷處杖一百,徴銅十斤。今依首論,斷作一年徒坐,以九品一官當徒坐盡,前徴銅十斤者還之。是名前輸贖物,後應還者還之。
其增减人罪,令有輕重者,亦從此律。
疏議曰:此設判官之罪。增人罪者,有人犯徒一年,止有九品一官,官司增罪;科徒年,官當一年,餘徒收贖,後更審問,止合徒一年,前增一年贖物,即合追還。减人罪者,若有一人身居兩職,並是九品以上,犯徒年,官司减一年半,用一官當徒一年,餘有半年,官當不盡,贖銅十斤,檢知前失,還用兩官當徒年,前輸半年贖物,亦合還主。有白丁犯徒年,官司斷徒一年,役訖發,更須科徒年,前一年役訖,後更配年之類。
若枉入人徒年者,即計庸折除課役及贖直。每枉一年,折二年;雖不滿年,役過五十日者,折一年。即當年無課役者,折來年;其有軍役者,折役日。
疏議曰:稱枉入人徒年,未必皆是無罪,但不應徒役而徒役,即是枉入徒年。若是全年枉入,注具有明文。如不滿五十日役,即計枉役十日以下,各計日折丁庸;若枉十五日,并折調;不滿五十日者,更不合折。及贖直者,假有七品以上,被枉徒一年,即以役身之庸折其贖直。計庸折銅不盡,更徴餘贖;或折銅已盡,仍有餘庸,更亦不計。若有課役,依上法折除。其判官得罪,自從故失。或有中男十六以上應贖,犯杖一百,官司處徒一年,亦以役日計庸,折充贖直。盡與不盡,皆同上解。
注:每枉一年,折年。雖不滿年,役過五十,日者。折一年。
疏議曰:枉徒一年,通折年課役;若枉年,通折六年課役。雖不滿年,役過五十日,亦除一年者,依令:丁役五十日,當年課役俱免。故五十日役者,得折一年。其稱折一年、年者,皆以百六十日斷。
注:即當年無課役者,折來年;其有軍役者,折役日。
疏議曰:被枉徒之年,或遇恩復,或遭水旱,而無課役者,聽折來年。其有軍役者,折上番之日。若枉一年,亦通折年番役。
問曰:律稱折來年者,脫或來年旱澇及遇恩復,無課役者,得折以後來年以否?
荅曰:律稱當年無課役,折來年。律矜枉入徒役,聽折來年,課輸。來𡻕?旣無課役,將來亦是來年。年與課役相須,本欲其準折。若普蒙恩復及遭霜旱,依令課役並免,豈合即計年。亦如已役已輸,聽折來年課役;後年無者,更折有課役之年。此理旣同,不可别生異議。
其本應徒,已決杖笞者,即以杖笞贖直,準減徒年。
疏議曰:假有本坐合徒一年,官司決杖一百,決訖發,還合科徒。前已決杖一百,不可追改,準徒。一年贖銅十斤,即是十八日徒當銅一斤。準笞十前決一百,總合減徒一百八十日,即當銅十斤,折徒半年。若一年徒罪已笞五十,即以五斤之銅,減徒役九十日。減外殘徒,各依式配役。
故唐律疏議卷第五
